-
商标侵权中“商标性使用”的认定(2)
如标识已经经过行政程序注册为商标,其在使用过程中丧失了显著性要求,基于其无法产生识别功能,则其丧失了商标性使用的构成要素,不应得到商标法保护,他人可自由使用;如侵权方在标识的使用上不具有识别作用,基于其未发挥商标的识别...
-
商标法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知识产权法论文
我国《商标法》也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便于识别,具有显着性,不得侵害他人的在先合法权益,不得进行不正当的抢注行为。虽然我国立法上没有明确界定在先权利的权利范围,但学者们普遍认为应包括...
-
商标侵权中“商标性使用”的认定(2)
如标识已经经过行政程序注册为商标,其在使用过程中丧失了显著性要求,基于其无法产生识别功能,则其丧失了商标性使用的构成要素,不应得到商标法保护,他人可自由使用;如侵权方在标识的使用上不具有识别作用,基于其未发挥商标的识别...
-
什么受商标法保护
-
哪些证据、情形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创业印章
1.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标注册人关于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的声明;
-
商标退化
具体在判断是否产生退化时,不能仅仅因为该商标也被用作某种独特 商品 或服务的名称,或用来识别该商品或服务,即被视为该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在确定注册商标是否已成为 商品 或服务的通用名称时,应首先考虑注册商标对有关公众...
-
商标法中如何保护在先姓名权
张国珍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解答商标法中保护在先姓名权的方法:根据商标注册所应具备的要件,姓名若具有显著性(识别性),且不存在规定明文禁止注册的情形,姓名就应该可以注册为商标,构成商标权的在先权利。法律依据 《商标权法》第三十一条 两个...
-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
目前,尽管越来越多的非传统商标受到商标法的保护,例如声音商标、动画商标、气味商标,这些传统和非传统商标,都有一个共性,即可识别性。可识别性包含了两个要求。第一层要求是具有可被认知性...
-
商标显著性和识别性的区别?
一、商标显著性概念商标的显著性也叫商标的识别性或区别性,具体是指该标志使用在具体商品或服务时,能够让消费者觉得,它应该或者实际与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出处有关。
-
商品包装类立体商标的显著性判断
当然,《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也就是说,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如果有证据证明商品包装类立体商标通过实际使用,相关公众已经将其视为区别商品来源的标志,产生了第二...
商标法中的非识别性使用
相关内容浏览更多安心,自主掌握个人信息!
我们尊重您的隐私,只浏览不追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