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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商标性使用的判定路径探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

  • 非商标性使用的判定路径探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

  • 对“非商标性使用”的一点思考

    但需要思考的是,在论证该使用行为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时,能否援用《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认为被控侵权人虽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但其使用方式并非是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此时该标识发挥...

  • 案说商标法 | 为说明产品功能而正当使用描述性标识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对此,本院认为,被诉标识的使用位置、大小系判断是否为商标性使用的因素之一,但并非充分条件,亦非必要条件,关键仍在于被诉标识是否被相关公众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本案中,被上诉人在其...

  • 非商标性使用,仅属于叙述性使用

    2019 年 11 月 15 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关于湖北洪 森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是否侵犯“虾香稻”商标专用权的批 复》(国知发保函字〔2019〕227 号),指出,商标法第四 十八条规定的“商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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