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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中“商标性使用”的认定
对于何谓之商标性使用,需从消费者角度看商标在何时发生识别作用。据此本文共分为三部分:1、商标的概念,以确定不同学者及不同法域对于商标作用的不同理解;2、符号学的构成要素,为研究商标的作用形成研究框架;3、根据符号学内容确定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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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中国大陆直接使用证据”在商标法三十二条中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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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象征性使用不属于商标法上的商标使用
...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不能够证明商标投入到了商业活动中,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则不构成我国《商标法》意思上的商标使用,常常是商标的象征性使用。例如:仅仅发布了广告,没有生产出产品,也没有向市场中投放商品;有销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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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图,商标描述性使用和非商标性使用有什么区别?哪种使用会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商标的使用是指发挥商标识别功能的使用,这种使用行为所导致的法律后果是构成侵害商标权;反之,非商标使用行为则不认定为侵权行为。描述性使用是对涉诉商品标识的非商标性使用,例如为了表述该商品来源于某地,而使用商品生产地的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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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商标性使用,仅属于叙述性使用
商标法第四 十八条规定的“商标的使用”,即通常所说的商标性使用,是 指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使用。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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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慧娟 施科琦:非电子化声音商标可注册性与显著性判定新论
而商标识别的应当是特定商品,从而否认该商标的注册可能性。[2]但笔者认为,相关讨论不应止步于此,有必要结合直播带货形态的特征及商标使用实践,对这类商标的可注册性等问题进行再审视。考虑到我国如火如荼的直播带货环境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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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审查立体商标的非功能性与显著特征
关于立体商标的显著特征审查,行政审查机关与司法机关均较为关注,概因其强调商标的商品或服务来源识别功能,且立体商标与外观设计有一定交叉。考虑到商标获得授权后,若及时续展则为永久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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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可以得知,不以识别商品来源为目的的使用商标,或者将商标用于非商业的活动中,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另外,若商标使用人无真实使用的主观意图,只是为了规避商标被撤销而进行少量使用,也无法使商标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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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商标法》中商标的“实际使用”理论研究
表明来源要求商标的使用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相结合,同时使相关公众得以通过该商标识别商品的来源。因此,那些不能表明商品来源的使用,不视为商标的“实际使用”。例如,向公众散发标有商标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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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识别商品来源”与“非商标性使用”
2013年商标法修改时在2002年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基础上增加了“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一语,“非商标性使用”就可以与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联系在一起,至少在表面上看起来是这样的。如果说.
商标法中的非识别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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