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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安徽合肥多个餐馆因为在外卖平台上售卖凉拌黄瓜,被市场监管部门处以5000元罚款的消息引发了社会关注。

这些餐馆的老板和消费者都感到不解和不满,认为凉拌黄瓜是一种简单、廉价、常见的凉菜,不应该受到如此严厉的处罚。

那么,这些餐馆到底违反了哪些法律规定?市场监管部门的执法依据是什么?这种处罚是否合理合法?本文将从法律和食品安全的角度,对这一事件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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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我们要明确一点,凉拌黄瓜属于冷食类食品,而冷食类食品是需要取得专门的许可才能经营的。根据《食品安全法》第35条规定:“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治理办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治理办法》第10条规定:“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其中,“冷食类食品制售”是一种经营项目。

由此可见,任何从事冷食类食品制售的餐饮服务提供者,都必须在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时,明确申请该项目,并通过市场监管部门的现场验收。

如果没有取得该项目的许可,或者超出许可范畴从事冷食类食品制售,就构成了违法行为。

而凉拌黄瓜就是一种典型的冷食类食品,在这些餐馆的行为当中,并没有遵守上述法律规定。

其次,我们要了解一下,为什么冷食类食品要求有专门的许可和验收呢?这是因为冷食类食品具有较高的食品安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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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食类食品是指未经加热或者加热后已冷却的、直接供消费者使用或者消费者自行加热后使用的食品,如凉拌菜、凉皮、凉面、沙拉等。

这类食品由于没有经过高温杀菌或者在加工、储存、运输、销售过程中可能受到环境污染,容易滋生微生物,导致食品变质或者引发食物中毒。

因此,对冷食类食品制售的餐饮服务提供者,要求有较高的卫生条件和治理水平,如有专用的加工间、设备、工具、容器、原料等,有二次更衣洗手消毒的设施,有空调和空气消毒设备等。

这些条件和要求都是为了保证冷食类食品的安全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健康权益。

最后,我们要评价一下,市场监管部门对违规售卖凉拌黄瓜的餐馆处以5000元罚款的处罚是否合理合法呢?从法律依据来看,这一处罚是有法可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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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而《食品安全法》第122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按此规定,本案当事人确实应当被处以5万至10万的罚款。现在罚款5000元,在当事人无减轻处罚情节条件下,已属于“刀下留情”、“变通执法”了。

从社会效果来看,这一处罚可能会引发公众的不满和质疑。因为在很多人的认知中,凉拌黄瓜是一种一般、平常、无害的凉菜,不应该受到如此严厉的管制和惩戒。

而且,这种处罚与违法所得和危害后果相比,显得不成比例。

因此,市场监管部门在执行法律规定时,也应该考虑到社会公平正义和舆论反馈的因素,适当采取柔性处理原则。

比如,在首次发觉违规售卖凉拌黄瓜时,可以先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如果当事人拒不整改或者造成严峻后果,则再给予相应罚款处罚。

这样既能体现法律的威严和效力,又能体现人性化和灵活性。

综上所述,“售卖凉拌黄瓜,被处以5000元罚款”的事件是一个涉及法律和社会认知之间冲突与和谐的问题。我们既要尊重和理解商家的行为,也要酌情考虑处罚。

对此,您有什么意见或者建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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