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城管委和中国燃气为什么被约谈,这则新闻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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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王伟艺

据中国建设报公众号消息,7月1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约谈了十堰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下称十堰城管委)和中国燃气控股有限公司(下称中国燃气)。

约谈的目的主要有3个:深刻汲取湖北十堰“6·13”燃气爆炸事故教训,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防范和遏制事故发生。

这3个目的,在未来较长一段时间内都将是燃气管理和燃气生产经营工作的3条主线。

此外,根据中国建设报的报道,约谈十堰城管委的原因是其对湖北十堰“6·13”燃气爆炸事故对负有监管责任,约谈中国燃气的原因是其对湖北十堰“6·13”燃气爆炸事故对负有主体责任。

具体而言,是因为十堰城管委和中国燃气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措施不严不实,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不认真、不深入、不扎实,对安全隐患失察失管。

需要注意的是,目前事故调查报告还没有披露,追责情况也还没有披露,但是这次约谈已经明确提到了十堰城管委的监管责任和中国燃气的主体责任。

中国建设报作为唯一由住建部直属的媒体披露的消息,应当是比较准确和权威的。

本次报道中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的提法,主要依据应该是《安全生产法》的规定。

但是,现行的《安全生产法》并没有监管责任这个概念。

今年修订、尚未生效的《安全生产法》新增了监管责任的概念,在第三条。

现行的《安全生产法》第三条是这样的: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今年修订、即将生效的《安全生产法》第三条新增了2款规定,目前一共是3款,具体内容是这样的: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通过对比可以看出,修订后的《安全生产法》强调的是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比原来的规定多了政府监管责任。

而且,修订后的《安全生产法》还提出了“三个必须”,即: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这“三个必须”的原则其实之前也会在一些文件中出现,但是,这次是上升到国家基本法律的层面,效力是不一样的。

那么,为什么是住建部约谈?

因为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而燃气行业归住建部管。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而住建部就是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那为什么被约谈的是十堰城管委,而不是十堰的住建部门?

因为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而十堰的燃气管理部门是十堰城管委。

全国的燃气行业主管部门是住建部,但是各地就不一定了。比较常见的是当地的住建部门或者城管部门,例如深圳是住建部门,广州是城管部门,北京也是城管部门。也有的地方是其他部门,例如厦门是园林局。

那为什么被约谈的是中国燃气,而不是当地的燃气公司?

中国燃气在湖北十堰“6·13”燃气爆炸事故中是否需要承担主体责任?

目前公开披露的信息比较少,但这个问题应该是有争议的。

据“十堰发布”官方微信公众号6月18日发布的消息,根据初步调查结果,十堰市公安机关对包括十堰东风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黄某在内的8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十堰东风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是生产经营单位,要承担主体责任,这应该是没有争议的。从公开信息来看,中国燃气应该是十堰东风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但是否需要承担主体责任应当是有争议的。

根据湖北省政府6月14日新闻发布会的消息,湖北十堰“6·13”燃气爆炸事故已经造成25人死亡、138人受伤(其中37人重伤)。

事故造成了极为严重的后果和巨大的损失,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是比较重的,当地燃气公司可能不具备承担这么大责任的能力。约谈中国燃气,应该也跟后续的处理尤其是追责和赔偿等事宜有关。

根据媒体的报道,本次约谈的会议要求中国燃气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这里特意强调了实际控制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但是这个结论是有争议的,具体情况我们还需要等待事故调查报告的信息。

本次约谈会议对中国燃气提出的要求有2点:

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深刻认识到没有安全就没有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始终把安全生产放在第一位,依法依规开展城镇燃气经营服务;

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和责任体系,加强设施设备养护维护、更新改造,舍得并加大安全投入,及时消除管线设施隐患,加强危险作业管控,加强用户安全服务,加强企业从业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强化安全生产意识,提升安全管控水平。

这两点要求,总结一下,就是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依规开展燃气业务。

本次约谈会议对十堰城管委也提出了要求,有以下3点:

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切实履行燃气安全监管职责;

要全面厘清燃气安全管理链条,建立健全日常安全管理制度,将城市燃气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具体岗位,对履职不到位人员要严肃问责;

要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会同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发改、商务、交通、公安等部门完善机制、强化协同,加强联合执法力度,形成共抓安全的工作合力。

本次约谈会议还对湖北省住建厅提出了3点要求:

要加强统筹指导,在全省组织开展燃气安全警示教育,深刻吸取事故教训;

要举一反三,严格落实加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全面排查市政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指导各城市细化完善工作措施,加快推进隐患排查整治;

要严格落实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全面报送事故信息,提高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本次约谈会议对监管部门提出的要求,总结一下,其实也是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依规开展燃气管理工作。

所以,不论是燃气企业还是燃气监管部门,都应当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今年做了不少修订,即将于9月1日生效,不论是燃气企业还是燃气监管部门都要高度关注。

不仅是要关注新增的规定,其实,更要关注落实情况。

此外,《安全生产法》是面向各个行业的,规定的是适用到各个行业的要求。但是燃气行业也有自身的特殊性,燃气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要结合行业实际开展,就需要严格落实《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以及当地燃气条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例如,地方政府的燃气应急保障是怎么规定的,燃气监管部门应当履行哪些职责,燃气企业应当履行哪些职责,是否制定了燃气应急预案,燃气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哪些内容,燃气安全事故应当如何预防和处理等等,这些都是燃气行业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

来源: 燃气行业合规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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