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售股份之股票,将以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之名义发
行,预期於二零零六年十月十三日(星期五)营业时间结束时或在紧
急情况下,香港结算或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决定之其他
日期存入中央结算系统,以记存於彼等之中央结算系统投资者户口持
有人股份账户或彼等指定之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股份账户(视适用情
况而定)。
以粉红色申请表格作出申请而全部或部分获接纳之申请人所获配发
公开发售股份之股票,将於二零零六年十月十三日(星期五)以普通
邮递方式按有关申请表格所示申请人地址寄发,邮误风险概由彼等自
行承担。
以白色及黄色申请表格作出申请而全部或部分不获接纳之申请及於
申请时所支付最终发售价与最高指示发售价之差额之退款支票,倘未
有供亲身领取或可供领取但未有亲身领取,将於二零零六年十月十三
日(星期五)以普通邮递方式按有关申请表格所示申请人地址寄发,
邮误风险概由彼等自行承担。
以粉红色申请表格作出申请而全部或部分不获接纳之申请及於申请
时所支付最终发售价与最高指示发售价之差额之退款支票,将於二零
零六年十月十三日(星期五)以普通邮递方式按有关申请表格所示申
请人地址寄发,邮误风险概由彼等自行承担。
本公司已向配售包销商授出超额配股权,可由牵头经办人(就其本身
及代表其他配售包销商)根据包销协议之条款於根据公开发售递交申
请表格截止日期起计30日内随时行使,以要求本公司按发售价每股
股份1.11港元额外发行及配发最多合共37,500,000股股份。倘
超额配股权获行使,本公司将另行刊发报章公布。截至本公布日期
止,超额配股权未有获行使。
预期股份将於二零零六年十月十六日(星期一)上午九时三十分开始
在主板买卖。股份每手买卖单位将为2,500股股份。
厘定最终发售价
发售价已定为每股股份1.11港元(不包括就此应付之1%经纪佣金、
0.005%证监会交易徵费及0.005%联交所交易费)。按发售价每股股
份1.11港元计算,假设超额配股权并无获行使,经扣除相关开支後,
本公司自股份发售所得款项净额估计约为252,500,000港元。
董事目前拟动用所得款项净额作如下用途:
1. 约82,000,000港元用作扩充产能;
2. 约34,000,000港元用作购买不同测试设备作生产用途;
3. 约15,000,000港元用作开发及新型号机器及相关系统的投
产,并增强本集团研究实力;
4. 约2,600,000港元用作扩大本集团於中国之销售网络;
5. 约30,000,000港元用作横向及纵向整合;
6. 约75,200,000港元用作偿还贷款;及
7. 约13,700,000港元用作本集团一般营运资金。
倘超额配股权获悉数行使,按发售价每股股份1.11港元计算,本公
司将额外获取所得款项净额约40,580,000港元。董事拟动用约
38,500,000港元偿还银行贷款,余款约2,080,000港元则拨作一
般营运资金。
倘股份发售所得款项净额毋须即时用作上述用途,董事目前有意将该
等所得款项净额用於短期投资及/或存放於香港之银行及/或财务
机构作为短期存款。
所接获申请及公开发售股份分配
甲组及乙组最终可供以白色及黄色申请表格申请认购之公开发售股
份总数为72,500,000股(经回拨调整)。其余2,500,000股公开
发售股份则可供本集团合资格全职雇员按优先基准以粉红色申请表
格认购。
合共接获6,686份以白色、黄色及粉红色申请表格认购合共
378,165,000股公开发售股份之有效申请,相当於根据公开发售初
步可供认购之公开发售股份总数25,000,000股约15.1倍。
所接获以白色及黄色申请表格作出之6,649份有效申请当中,合共
6,629份有关合共217,295,000股公开发售股份之有效申请认购
总额(按最高指示发售价每股发售股份1.13港元计算,不包括就此
应付之1%经纪佣金、0.005%证监会交易徵费及0.005%联交所交易
费)为5,000,000港元或以下(相当於甲组初步可供分配之公开发
售股份总数11,250,000股约19.3倍);另合共20份有关合共
154,500,000股公开发售股份之有效申请认购总额(按最高指示发
售价每股发售股份1.13港元计算,不包括就此应付之1%经纪佣金、
0.005%证监会交易徵费及0.005%联交所交易费)为5,000,000
港元以上(相当於乙组初步可供分配之公开发售股份总数
11,250,000股约13.7倍)。
四份重复申请已遭拒绝受理及并无接获疑属重复申请。亦无接获任何
认购超过根据公开发售初步提呈以供公众人士认购之甲组或乙组公
开发售股份100%(即超过11,250,000股公开发售股份)之申请。
根据公开发售提呈之公开发售股份均按下文「公开发售之配发基准」
一段所述基准分配。
合共接获37份根据公开发售以粉红色申请表格认购合共
6,370,000股公开发售股份之有效申请,相当於可供本集团合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