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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紧缺人才补贴何时发放,汕头人才补贴发放标准

高考知识网 时间:2023-06-06 18:04:03 

汕头市柔性引才补贴发放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汕头市委《关于我市加快人才发展的实施意见》(汕市发〔2017〕16号),建立更加开放的柔性引才机制,给予我市柔性引进人才的用人单位适当的资金补助,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柔性引才对象

本办法所称柔性引才人员,主要是指我市用人单位根据发展需要,按照“不求所有、但求所用”,柔性引进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引进人才分4个类别:

第一类: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或者境外发达地区科学院、工程院院士;

第二类:国家“*”专家以及与其相同层次的专家学者,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的主要专家;

第三类:“珠江人才计划”、“广东特支计划”“百名南粤杰出人才”人选等省级领军人才以及与其相同层次的专家学者;

第四类:符合我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A类的其他人才。

第三条 申报补助条件

(一)引才对象须符合以下条件:

1.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

2.每年来汕累计工作时间不少于30天。

3.通过开展项目合作、技术指导、联合技术攻关、担任咨询顾问、协同创新等方式来汕头短期工作,帮助提升核心技术及产品的自主创新水平,促进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来汕讲学、访问学者除外。

(二)申报用人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汕头市行政区域内的规模以上市属企业;

2.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高新技术企业;

3.在我市设立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技术研发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

4.汕头市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资助方式和标准

(一)资助方式。采取后资助方式,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引进海内外专家相关费用,再按本办法规定申请经费补助。

(二)资助标准。在最高限额内,按照单位聘请海内外专家的实际支出薪酬100%比例确定资助金额。具体标准为:

1.引进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人才来汕工作30-60天的,按照单位实际支出的薪酬,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工作61天以上的,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引进第四类人才来汕工作30-60天的,按照单位实际支出的薪酬,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资助;工作61天以上的,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五条 申报材料要求

1.个人身份证明;

2.入选人才计划证明或荣誉与奖励证书;

3.用人单位证明材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等);

4.用人单位与人才签订的工作合同(协议)(须明确工薪条款);

5.支付人才工薪的凭证;

6.开展短期工作的主要成果或参与项目证明;

申报材料第1、2、3项提供复印件,其它材料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一式一份,须由申报单位审核确认并盖单位行政公章)。

第六条 申报程序

(一)组织申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申报通知,各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向市人社局申报。

(二)审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请资料进行合规性审核,审核通过的,提交认定委员会认定。

(三)组建认定委员会。认定委员会由我市大学、研究院所、知名企事业单位的专家和负责人、行业主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认定委员会由5名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

(四)认定。认定委员会通过审阅材料、讨论评议等方式,确定拟入选对象和资助金额。

(五)社会公示。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公示5天。

(六)拨付资金。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为入选对象,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市财政局申请补助资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到补助资金后拨付至用人单位账户。

第七条  管理服务

(一)根据发展需要,用人单位自行制定柔性引才计划,根据柔性引才计划开展引才工作。

(二)用人单位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时与柔性引进的人才本人或其所在工作单位签订柔性引进协议,明确各方权利、责任和义务。

(三)严禁通过签订虚假协议、谎报工作业绩等方式骗取柔性引进人才优惠待遇,对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录入个人信用档案,在市级媒体予以曝光,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回已发补助,5年内不得享受我市各类人才优惠政策,并追究相关单位或个人责任。

(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有关职能部门围绕我市用人需求,加强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知名企业研发中心、猎头公司等洽谈对接,拓展引才引智合作交流,为我市用人单位柔性引进人才提供渠道和支持。

第八条 本办法所需补助资金在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定期向市财政局申请。

第九条 本办法与我市其他优惠扶持政策有交叉的,执行最优惠条款;已享受同类型待遇的,不再重复享受。

第十条 本办法由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实施,至2024年2月29日止,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实施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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