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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2000MB2C91058B/2021-00082 分类:
发布机构: 中山市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1-03-15
名称: 2021医保年度中山市基本、补充和大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及待遇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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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医保年度中山市基本、补充和大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及待遇

发布日期:2021-03-15  浏览次数:-

参保

人群

缴费基数3500元

险种

医  保  待  遇

缴费比例和金额

一类门诊特定病种待遇

职工

单位缴纳2.0%

(70.00元),

个人缴纳0.5%

(17.50元)

(其中1月-4月实施阶段性降低用人单位基本缴费费率,单位缴纳1.5%即52.50元)

基本医疗保险

种类:肾脏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心脏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肺脏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慢性肾功能不全(血透治疗)、慢性肾功能不全(腹透治疗)、肝脏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化疗,含生物靶向药物治疗、内分泌治疗、免疫治疗)、恶性肿瘤(放疗)、艾滋病、活动性肺结核和耐多药肺结核。

待遇:限定范围内的门诊医保费用,按市内三级别住院支付比例报销,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基本医疗住院支付限额,每个季度为一结算周期。

种类: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和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

待遇:限定范围内的门诊医保费用,按市内同级别住院支付比例,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6000元。

二类门诊特定病种待遇

参保人登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二类门特病种,其门诊统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取较高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病种额度

  种类糖尿病、冠心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帕金森病、高血压病、脑血管疾病后遗症、类风湿关节炎、重症肌无力、癫痫、慢性心功能不全、多发性硬化、强直性脊柱炎、小儿脑性瘫痪、克罗恩病、房颤(抗凝治疗)和甲状旁腺功能减退症。

待遇:限定范围内的门诊医保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8000元。

种类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肾功能不全(非透析治疗)、恶性肿瘤(非放化疗)、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乙型肝炎、丙型肝炎(HCV RNA阳性)、肾病综合征、地中海贫血(海洋性贫血或珠蛋白生成障碍性贫血)、再生障碍性贫血、肺动脉高压、支气管哮喘、骨髓纤维化、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c型尼曼匹克病、肢端肥大症、银屑病、溃疡性结肠炎、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糖尿病黄斑水肿、脉络膜新生血管、视网膜静脉阻塞所致黄斑水肿和新冠肺炎出院患者门诊康复治疗。

待遇:限定范围内的门诊医保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2000元。

种类丙型肝炎(限聚乙二醇干扰素治疗)。

待遇:限定范围内的门诊医保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5000元。

谈判抗癌药待遇

非本市户籍积分入学学生、百佳学子

本市户籍城乡居民、港澳台居民

个人缴纳1.5%(52.50元);市、镇(区)两级财政各补贴0.5% (17.50元)

待遇:在选定的市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和住院期间使用谈判抗癌药,按市内同级医院支付比例,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基本医疗住院支付限额。

办理流程:在就诊医院(中山市人民医院、中山市中医院、中山市博爱医院、中山市小榄人民医院、中山陈星海医院、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医院)办理谈判抗癌药的登记和变更。

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

医保费用(即医疗总费用减自费费用)

个人自付(%)

统筹支付(%)

起付额内部分(一级医院600元,二级医院800元,三级医院1000元,市外上级医院1200元)以及超出年度最高支付限额部分

100%

0

起付额至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部分

一级医院

8%

92%

二级医院

10%

90%

三级医院

≤10000元部分

20%

80%

>10000元部分

15%

85%

市外转院

≤10000元部分

22%

78%

>10000元部分

17%

83%

大中专学生、

非本市户籍

个人缴纳1.5%(52.50元),按校隶属关系,由财政补贴1%(35.00元)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与门诊特定病种待遇共用]连续参保缴费不满1年,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84000元;连续参保缴费满1年(含1年)以上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52000元。

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待遇

    享受条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排胎上月正常缴纳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根据缴费情况给予一次性定额标准

缴费情况

12周以下流产

12周以上至

28周以下阴道产

28周以上阴道产

剖宫产、

28周以上多胎

连续参保满1年

(含1年)

300元

1500元

3000元

4000元

灵活就业

个人缴纳2.5%

(87.50元)

连续参保满6个月

不满12个月

90元

450元

900元

1200元

连续参保缴费

不满6个月

不享受待遇

职工

单位缴纳4.5%

(157.50元),个人缴1.5%(52.5元)

补充医疗保险

个人医疗账户

划入标准:36周岁以下的,划入60元;36周岁以上至46周岁以下的,划入75元;46周岁以上的,划入97.5元。

使用范围:1.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支付(自付和自费)的医疗费用;

          2.在市内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材料及消毒用品所发生的费用;

          3.用于投保指定的商业健康保险。

城乡居民

个人缴纳3%

(105.00元)

(无个人医疗账户)

补充医疗保险住院待遇

其他人员

个人缴纳6%

(210.00元)

待遇[须连续参加补充医疗保险满1年(含1年)以上]:参保人因病住院,享受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含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用报销待遇)后,医保年度内个人支付的医保费用累计超过2800元以上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90%。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住院补充医疗待遇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与连续缴费时间挂钩。连续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满1年不满2年、满2年不满3年的,满3年以上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252000元、336000元、420000元。

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单位及个人均无需缴费

大病医疗保险

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连续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缴费不满1年

    参保人因病住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保待遇及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用报销待遇后,同一医保年度内个人支付的医保费用累计超过 1.5万元以上部分,由大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60%。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满1年的、满1年以上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84000元、168000元。

连续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满1年或以上

    参保人因病住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保待遇、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用报销待遇及补充医疗保险住院医保待遇后,同一医保年度内个人支付的医保费用累计超过6000元以上部分,由大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80%。连续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满1年不满2年的、满2年不满3年的、满3年以上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252000元、336000元、4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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