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共享单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7-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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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共享单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件类型文件资料
发文单位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17-05-10 14:08:00 发布日期2017-05-10 14:08:00
效力状态 主题分类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共享单车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黄石市人民政府

  2017年5月9日

   黄石市共享单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共享单车管理,规范共享单车运营和使用行为,鼓励引导市民绿色出行,打造安全、便捷、高效的城市慢行交通系统,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共享单车是城市慢行交通系统的组成部分,是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平台,主要服务于市民城区中短距离出行和公共交通接驳换乘的单车共享租赁模式,包括为市民提供共享单车服务的管理系统、运营保障车辆、共享单车及其他相关设备、设施等。

  第三条 本市城区范围内共享单车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共享单车的管理应当遵循政府鼓励、企业市场化运作的原则,政府对企业的经营积极引导规范,城区政府提供配套基础设施支持,企业经营过程中应有计划分批有序投放车辆,并做好单车维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鼓励、引导、规范共享单车健康有序发展,做好共享单车服务的监督管理。

  (一)市城市管理部门要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做好共享单车企业投放计划备案工作;编制公共单车停放区域设置规范,指导停放设施建设;指导监督单车停放秩序管理。

  (二)市城乡建设部门应会同市规划、城管、公安交管等部门和单位编制城市慢行交通系统建设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市公安、工商、质监、物价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共享单车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做好本辖区自行车道、公共停放区等共享单车配套设施的建设,组织辖区内企业、单位按照设置规范划定公共单车停放区域以及单车停放秩序的日常执法管理。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共享单车服务运营行业管理工作,城管执法部门通过数字化城市管理指挥平台将共享单车监管纳入监督管理范围。

  第七条 在本市开展共享单车经营业务的企业,应当取得营业执照,并在开始投放车辆等经营活动前20日内向市城市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投入车辆产品质量检测合格报告复印件。

  (四)为使用者购买的人身意外险等保险凭证复印件。

  (五)开展共享单车租赁服务的运营模式说明(含收费标准、押金金额),服务管理、投诉和有关纠纷处理方式等制度文本。

  (六)安全骑行规范停放守则、文明用车奖惩制度及使用者个人信用评价体系等企业内部规范。

  (七)企业与用户间的电子协议范本,明确企业与租车人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八)及时退还用户押金承诺书,明确退还时限。

  (九)投放车辆数量及点位分布等计划。

  第八条 共享单车停放区设置:

  (一)共享单车停放区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和规范的要求、公共交通规划和城市发展的需要,依据总量控制原则及时增设或调整。停放区以商业街、居住区、机关、学校、医院、风景名胜区、景点等人流集中的区域为主,采取点、线、面相结合形成共享单车服务网络。

  (二)使用公路、城市道路、风景名胜区、景点等区域设置共享单车停放区的,不得占用盲道及无障碍设施,不得占压窨井盖及排水设施,不得妨碍交通。

  (三)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根据本条规定的设置原则,划定共享单车停放区,并配置统一的标识牌,方便市民停放使用。

  第九条 共享单车服务运营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方便市民租赁、停放和使用的原则,做好日常运营、调度、管理等相关工作,确保共享单车停放区单车满足市民需求,实现共享单车系统智能化管理。

  (二)共享单车服务运营企业的服务人员由运营企业培训和管理,实现规范服务、文明待客,不断提升服务水平。

  (三)按照合理市场价进行收费,明码标价,并在共享单车车身醒目位置标示价格标准,公布价格举报电话12358,接受群众监督。

  (四)建立车辆维保服务制度,按投放单车数量合理配备专业团队,对车辆进行日常维护保洁,定期检修,及时更新淘汰达不到安全标准的车辆,按照要求更新车型、报废车辆,保障车辆的正常使用。

  (五)负责共享单车及相关设备、设施保洁,并负责共享单车停放秩序的管理,及时将乱停乱放的共享单车及时调整至划定的共享单车停放区。

  (六)负责建立完善共享单车GPS定位系统,并向政府部门无偿开放数据平台便于管理。

  (七)制定共享单车使用流程规范和应急预案,及时采集和上传消费数据,确保电子票款准时结算。

  (八)完善企业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网络安全防范措施,不得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企业采集的用户信息不得超越提供互联网单车服务所必需的范围。

  (九)对共享单车交通事故履行协调义务。

  (十)对注册用户采取实名制注册登记,建立完善的用户信用体系,通过适当的激励惩戒机制对用户行为进行约束。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暂行期两年。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