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才政策 / POLICY

高层次人才政策


长沙高新区实施“555人才计划”,在5年内在先进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等六大产业领域,重点引进并支持50名创新创业领军人才、500名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1、专项资金支持

设立1亿元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对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项目,最高给予500万元启动资金支持,最高投入1000万元股权投资。


2、配套政策支持

对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给予3年全额贴息,给予办公用房和生产厂房两免三减半租金补贴,给予高层次人才3年个人所得税财政奖励政策,并提供3年免租金的人才公寓。


3、配套资金支持

对新入选的国家“千人计划”、湖南省“百人计划”、长沙市“3635人才计划”的专家,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奖励的原则,给予100%配套资助。



具体文件如下:

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引进高层次人才五年行动计划(2012-2016年)实施细则(试行)

长高新区发〔2012〕6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引进高层次人才五年行动计划(2012-2016年)实施办法》(长高新区发〔2012〕43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精神,广泛吸引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来区创新创业,大力推动我区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快速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围绕我区先进装备制造产业、电子信息产业、新材料产业、生物医药产业、新能源与节能环保产业、现代服务产业等六大产业,5年内重点引进并支持50名掌握国际领先技术、能引领产业发展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和500名从事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科技创业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形成引领我区跨越发展的高层次人才链。


第三条 在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人才办)负责高层次人才五年行动计划的统筹协调和具体实施工作,人才办设在区组织人事局。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涉及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承担和落实相应工作。


第四条 由人才办牵头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由政府机构、企业及科研院所的技术、财务、管理、金融、产业等方面的权威专家和相关负责人组成,负责对“引进高层次人才五年行动计划”的申报材料进行论证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第二章 申报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 申报“引进高层次人才五年行动计划”的高层次人才,其产业领域应为先进装备制造产业、电子信息产业、新材料产业、生物医药产业、新能源与节能环保产业、现代服务产业等六大产业领域。


第六条 申报“引进高层次人才五年行动计划”的高层次人才主要包括:

1、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

2、国家“863”计划、“973”计划首席科学家,国家科学技术奖(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一、二等奖获得者且排名第一、二位者,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员,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

3、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省“百人计划”入选者,市“313计划”入选者;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的主要专家,“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

4、具有世界一流水平,能够引领高新区重点产业发展,实现产业技术跨越并推动企业成长为行业领袖的领军人才或团队;

5、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成果国际先进、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具有市场潜力并能够进行产业化,能带动相关产业发展,对我区产业结构调整、完善产业链关键环节和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有推动重要作用的人才。

6、掌握核心技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拥有高成长性项目的人才;

7、具有世界500强任职经历的高层次经营管理人员,以及为高新技术产业配套服务的金融、法律、现代物流等领域的高层次人才;

8、引进后“五险一金”在高新区缴纳的博士、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境外相当资格条件的人员。


第七条 申报“引进高层次人才五年行动计划”的高层次人才,还需符合下列条件:

1、高层次人才创办或所在企业的工商注册和税收必须在麓谷;

2、高层次创业人才在创办、领办企业中担任董事长、总经理职务或持股不得低于30%,且为企业决策层人员;

3、高层次创新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至少3年以上的正式劳动合同;

4、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每年在长沙高新区工作时间不能少于6个月;少于6个月的,须说明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5、高层次人才的项目为科技孵化项目或已处于研发后期、产业化初期阶段,具有较好的产业化前景或具有高成长性,能给所在企业带来可预见性收益和效益;

6、特别突出的人才,经高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可一事一议、特事特议。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程序

第八条 对引进高层次人才评审的重点在申报项目上,以“人才+项目”综合评定资助和奖励等次。


第九条 高层次人才五年行动计划实行常年申报,每年集中评审两次,申报具体要求以通知为准。


第十条 申报与评审工作由人才办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具体程序如下:

1、发布公告。每年以管委会名义,组织开展国内外专题发布会和中国科技成果转化交易会海内外高层次人才论坛等引才活动,通过国内外新闻媒体、网络等向海内外发布公告。

2、提交申请。凡符合规定条件的高层次人才须按要求填写《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引进高层次人才五年行动计划”申报表》,并提供相关附件材料:

(1)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国(境)外学历学位需出具教育部中国留学人员服务中心认证;

(2)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3)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工作合同或意向性工作合同复印件;

(4)任职的证明材料;

(5)主要成果(代表性论著、专利证书、产品证书)复印件或证明材料;

(6)领导(参与)过的主要项目证明材料;

(7)奖励证书复印件;

(8)用人单位工商验资报告;

(9)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由人才办负责申报工作咨询联系、报名登记和资料汇总。

3、局室初评。由人才办组织经济发展、招商、统计、纪检监察审计等局室对申请人、用人单位实地考察后进行初评,对申请人相关资历和经历进行初评,给出初评意见。

4、专家评审。由人才办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就项目的可行性进行综合评审。专家按申请人申报领域进行分组,内容相近的项目尽可能请同一组专家进行评审,每一专家组应有不少于5名的同行专家进行独立评审,并确定一名联络人,负责综合、归纳每个专家评审意见,填写评审意见表,并进行排序。

5、综合复审。由人才办组织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综合复审,对申请人相关资历和经历进行复审,对专家组提交的评审意见进行认定、评估,给出建议名单和资助计划。

6、管委会审定。由人才办根据复审意见,按照重点推荐项目、优先推荐项目、一般推荐项目和不予推荐项目分类,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采用集体票决方式确定最终结果。

7、公示。由人才办对拟资助人和资助计划面向社会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区党工委、管委会批准,发文公布;公示有异议的,由人才办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8、签订合同。由人才办牵头,受资助人才或团队、用人单位与管委会签订《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引进高层次人才五年行动计划”资助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明确三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法律责任。

第四章 政策兑现与管理

第十一条 创业项目和创新项目定义和考量(包括但不限于):

(一)创业项目:指整合和利用信息、资源、机会或技术,对拟定项目加以分析和判断,并推动项目实现产业化,并逐步形成市场优势,创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主要考量项目的技术含量、市场前景与竞争优势和项目实施方案的可行性等。

(二)创新项目:指利用目前的平台或载体,对拟定项目进行提炼和革新,形成更高层次的科技水平,以实现最优的理论支撑和产业化成果。主要考量项目的技术先进性、项目技术含量和项目成果的实现能力等。


第十二条 对符合条件入选计划的创业项目,由区财政最高兑现10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且要求用人单位的注册资金不低于管委会资助的创业启动资金。


第十三条 对符合条件入选计划的创新项目,坚持以企业投入为主体,管委会财政给予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研发经费资助,对综合评定十分突出的推荐项目,区财政最高给予100万元研发经费资助。研发经费资助要求该资助项目已立项,且用人单位已拨付相关研发经费,企业拨付经费和研发经费资助的比例不低于3:1。


第十三条 对符合条件入选计划的创新项目,坚持以企业投入为主体,管委会财政给予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研发经费资助,对综合评定十分突出的推荐项目,区财政最高给予100万元研发经费资助。研发经费资助要求该资助项目已立项,且用人单位已拨付相关研发经费,企业拨付经费和研发经费资助的比例不低于3:1。


第十四条 创业或创新项目资助分三年到位,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工作达成目标和业绩,通过目标考核后,分别按照第一年40%、第二年40%、第三年20%进行拨付。第一年原则上在协议书签订后一个月内,首期拨付40%。


第十五条 根据创业项目需求,在企业自愿的前提下,经过协商与评审,最高投入1000万元的股权投资,由创业园服务中心负责;3年内帮助协调融资贷款,并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发生的利息额给予3年全额贴息,每年贴息总额不超过50万元,由区金融办负责。融资贷款和财政贴息资助根据贷款合同和利息支付凭证,按年度拨付,本年度拨付上一年度补贴。


第十六条 高层次创业人才麓谷内办公用房、生产厂房场地赁租补助及个人所得税补贴等政策按实施办法执行,具体租赁办法和补贴细则由人才办牵头制定。


第十七条 高层次创业人才或团队在麓谷项目用地申报和审批上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安排,由区招商合作局和土地储备中心负责收集需求,跟踪进度,根据企业的成长性考虑适当的用地规模。


第十八条 凡自本政策颁布之日起入选国家“千人计划”、湖南省“百人计划”、长沙市“313计划”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或团队,通过“人才+项目”评定的方式参评后,再确定配套资助金额。


第十九条 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专项资金设立专用账户,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第二十条 本区其他政策与本细则如有类同的,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 建立委领导与高层次人才联系制度,保证每位高层次人才都有委领导联系;选拨部分高层次人才聘为高新区智囊团成员,参与有关政策制定和决策。


第二十二条 设置高层次人才服务专员,联点服务高层次人才;人才服务中心协调整合相关部门设立“一站式窗口”,负责为入选者协调落实相关市民待遇及特殊政策;负责为入选者协调办理相应期限的居留签注、许可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负责为入选者落实免费健康体检及疗养,设立医疗服务绿色通道;负责为入选者落实补充医疗保险、子女入学事项及相关补贴;负责为入选者解决区内子女入托及义务教育阶段入学事项。


第二十三条 所有入选计划的高层次人才纳入高新区高层次人才联谊会,参与高层次人才沙龙、培训、年会等活动。


第二十四条 由人才办牵头,整合高层次人才需求,组织高新区企业赴境内外开展高层次人才招聘活动。


第二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管理,每半年向区人才办(组织人事局)通报高层次人才个人及所在企业、单位的发展情况。


第五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六条 人才办负责本实施细则的总协调工作,并牵头组织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完成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结果报人才工作领导小区审定后公布。


第二十七条 组织人事局负责牵头制定和落实委领导与入选者联系制度。


第二十八条 办公室(宣传部)负责做好高层次人才引进政策、典型事例和经验做法的宣传推广。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人才办负责解释。各部门可根据本细则,制定相关工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