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出售公有住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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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深化长春市住房制度改革,稳步出售公有住房,逐步实现住房商品化,正确引导消费,加快住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我市城区和郊区范围内的公有住房出售,均适用本办法。
  公有住房是指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住房和各单位自管的住房。第三条 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市房改办)负责全市出售公有住房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出售公有住房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合法和先评估后出售的原则。第二章 出售范围和对象第五条 凡我市城区和郊区范围内的公有住房,除下列住房外,均可以出售给个人:
  (一)无房屋所有权证和产权有争议的住房;
  (二)近期城市改造规划范围内的住房;
  (三)四成新(含四成新)以下住房;
  (四)具有历史、文化保护价值的住房;
  (五)独立庭院式住房;
  (六)市房改办确定的其它不宜出售的住房。第六条 凡具有我市城市户口的居民,均可申请购买公有住房。男女均享有购房权。第七条 以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以户为单位,每户只能购买一次不超过住房控制标准的住房。住房控制标准另行规定。第八条 单位新建和腾空的公有住房应当优先出售给住房困难户。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不得以成本价或标准价出售公有住房。第三章 出售价格第九条 出售公有住房以建筑面积为单位,户建筑面积计算公式如下:
  户建筑面积=户使用面积×本栋住房总建筑面积÷本栋住房总使用面积第十条 出售公有住房按居民家庭收入实行市场价、成本价、标准价:
  (一)人均年收入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高收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实行市场价。
  (二)人均年收入1万元以下的中低收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实行标准价,但本人自愿也可以实行成本价。
  成本价包括住房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
  标准价由负担价和抵交价两部分组成。第十一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和标准价,每年由市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测定,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我市一九九五年出售新建的砖混结构成套标准住宅的成本价为每平方米860元。一九九五年出售新建的砖混结构成套标准住宅的标准价为每平方米526元,其中负担价每平方米322元,抵交价204元。第十二条 以成本价购买旧公有住房,年成新折旧率为2%;以标准价购买旧公有住房,年成新折旧率为1.5%。
  经过大修或设备更新的旧公有住房,按有关规定评估后确定成新。第十三条 住房的实际售价,根据房屋的成新、结构,结合地段环境差价、居室朝向差价、楼层差价、室内设备差价、室内装修差价确定。结构、地段环境、居室朝向、楼层、室内设备、室内装修差价见附表。第十四条 公有住房售价(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计算公式是:
  按成本价售房实际价格=〔(成本价-年工龄折扣额×夫妇双方建立公积金前的工龄和)×(1-年折旧率×已竣工使用年限)±六项调剂因素-成本价×现住房折扣率〕×(1-一次付款优惠折扣率)
  按标准价售房实际价格=(标准价-年工龄折扣额×夫妇双方建立公积金前的工龄和)×(1-年折旧率×已竣工使用年限)±六项调剂因素-负担价×现住房折扣率〕(1-一次付款优惠折扣率)第十五条 购买公有住房控制标准以内的部分,执行标准价或成本价;超出住房控制标准的部分,执行市场价。第四章 优惠政策第十六条 职工购买公有住房给予工龄折扣优惠,具体优惠标准由市房改办每年测定一次并公布执行。一九九五年工龄折扣优惠标准为每年工龄每平方米折扣3.14元计算。第十七条 职工购房工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购房职工已婚的,按夫妇双方购房工龄合并计算;
  (二)购房职工丧偶的,按购房职工工龄和其配偶生前工龄合并计算;
  (三)购房职工未婚的,按购房职工本人工龄计算;
  (四)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其在校按规定学制学习期间(在职上学的除外),计算购房工龄;
  (五)购房人为烈士配偶、父母,二等乙级以上(含乙级)伤残军人和因工负伤四级以上(含四级)职工的,其购房工龄不足65年的,按65年计算;
  (六)离退休购房职工,按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前的实际工作年限计算;
  (七)购房职工停薪留职、劳改、劳教期间,不计算购房工龄。
  在职职工购房工龄计算,截止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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