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郊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招商引资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2022-01-10 14:46 来源:区政府办 访问量: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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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铜陵市郊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招商引资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郊政〔2018〕18号

  南部城区建设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普济圩社区,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促进招商引资的若干政策(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陵市郊区人民政府

  2018年3月21日

  关于进一步促进招商引资的若干政策

  (试 行)

  为深入实施“五大发展”行动计划,充分利用国内外各类经济要素,加快培育发展新动能,扎实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皖政〔2017〕70号)、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招商引资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铜政〔2017〕4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郊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适用范围

  (一)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外资100万美元(不含土地款,下同)以上的项目,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

  (二)新引进并签约且工商、税务、统计均在郊区的企业。

  (三)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或年度税收超过1000万元的工业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业项目和总投资5亿元以上现代农业项目,且对我区经济社会转型发展产生较大影响和带动的重大项目,可视项目情况,出台精准的扶持和鼓励政策。

  二、土地厂房政策

  (四)严格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对新引进项目用地的扶持政策,对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参考项目落地成本、投资进度、经营效益等,分别在项目全面开工、项目建成投产、项目达产,分三次给予总额不超过用地成本的40%资金扶持;对新引进并签约且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业项目(不含住宅类项目,下同),参考项目落地成本、投资进度、约定目标等,分别在项目全面开工、项目建成投产、项目达标,分三次给予总额不超过用地成本的30%资金扶持。以上三次扶持比例由乡镇办、开发区具体制定。

  (五)在我区境内选择厂房兴办加工类的企业,对每平方米年纳税额100元以上的项目,对购买厂房的,按照厂房销售价格的5%-10%给予补助;对租赁厂房的,5年内按照每月2元-12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对市外整体搬迁落户郊区的企业,对企业用于生产的机械、设备搬迁,根据第三方对搬迁机械、设备的评估结果,给予不超过评估价5%的搬迁费用补助。以上具体补助标准,由乡镇办、开发区制定细则。

  三、金融扶持政策

  (六)对于种子期、初创期的项目,区产业引导基金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支持项目建设,投资比例不超过其实收资本的3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投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

  (七)对市场前景好、发展后劲大、各项信用良好、有一定规模的招商引资企业,在符合担保相关条件的前提下,原则上可给予100-500万元的贷款担保支持;规模较大的招商引资企业,担保额度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四、固定资产投资补助政策

  (八)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或设备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以及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现代服务业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现代农业项目,可按不超过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5%给予补助;对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项目,可按不超过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10%的比例给予补助。

  (九)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0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上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可分别按不超过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5%、10%的比例给予补助。

  (十)固定资产补助资金在项目竣工后予以兑现。补助资金由区财政和项目所在乡镇办、开发区各承担50%。

  五、财政扶持政策

  (十一)对新引进并签约的企业,年纳税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上的,八年内分别按照其税收形成区级财政贡献部分(区级财政贡献部分是指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形成区级可用财力,奖励资金由辖区单位财政承担,下同)的50%、60%、70%、80%奖励。

  (十二)鼓励企业开展二次招商,盘活存量。对在我区指定的专业(综合)市场商业广场、商业街、物流园区等采取租赁、购买经营性用房方式新签约新落户的企业(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地与办公经营地需一致,下同),或在我区指定的商务楼宇租用或购买成立新公司的,八年内按照其税收形成区级财政贡献部分(入驻企业整体核算)的80%奖励给运营商,由运营商对专业(综合)市场商业广场、商业街、物流园区、商务楼宇内企业统一管理、统一分配。

  (十三)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外资100万美元)以上的工业项目,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其税收形成区级财政贡献部分前三年全额奖励,后五年按照60%-80%奖励,后五年具体奖励标准,由乡镇办、开发区制定细则。

  (十四)引进年纳税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5年内,对其高层管理团队给予区级财政贡献部分的10%奖励。

  六、合作共建政策

  (十五)各乡、镇、办事处引进入驻开发区项目可参照上述政策标准执行。

  (十六)各乡、镇、办事处提供有效信息,并促成项目入驻开发区的,各乡、镇、办事处按财政受益部分40%的比例分成,经济考核指标按25%的比例统计。

  (十七)所有入驻开发区项目,由开发区和各乡、镇、办事处共同洽谈,配套资金、项目财政扶持政策的兑现由开发区承担,项目入驻后统一由开发区管委会服务和管理。

  (十八)各乡、镇、办事处、开发区引进项目入驻其他乡、镇、办事处参照上述政策执行。

  七、附则

  (十九)本政策与上级机关有关规定以及区相关扶持产业发展专项政策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兑现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本政策未尽事宜,相关法律、法规等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本政策自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招商引资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铜政〔2017〕40号)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区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区商务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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