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

青海大病医保报销范围及报销比例最新政策说明

发布时间:2023-12-10 16:23:01 思而思学网

青海省医疗保障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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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是多少?

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三级、二级、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1500元、600元、100元。

符合转诊条件需转下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康复住院治疗的,接收定点医疗机构取消医保报付起付标准。

紧密型医疗联合体内符合规定的转诊住院参保患者,由下一级医疗机构转上一级医疗机构治疗的,连续计算起付线,由上一级医疗机构转向下一级医疗机构治疗的,取消下一级医疗机构的医保住院起付线。

城乡居民住院医疗费用政策范围内报付比例是多少?

参保城乡居民在三级、二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报付比例分别为70%、80%、90%。

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如何规定的?

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所需资金按年人均95元的标准从统筹基金中划转建立,参保人员个人不缴费。参保城乡居民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付后,剩余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超过5000元以上部分,纳入大病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按80%的比例给予二次报销,不设封顶线。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是多少?

全省参保城乡居民年度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每人每年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乙类项目的个人自付比例如何规定?

药品目录乙类项目个人自付比例

单价范围100元(含)以下100元—300元(含)300元以上
自付比例15%25%35%

诊疗项目乙类项目个人自付比例

单价范围100元(含)以下100元—2000元(含)2000元—5000元(含)5000元以上
自付比例15%25%35%45%

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实行最高限额标准管理,最高限额标准为30元,低于限额标准的按政策规定报付,高于限额标准以上的部分个人自费。

医用耗材乙类项目个人自付比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实行最高限额标准管理,最高限额标准为5万元,低于限额标准的按政策规定报付,高于限额标准以上的部分个人自费。

单价范围200元(含)以下200元—5000元(含)5000元—20000元(含)20000元—50000(含)
自付比例15%45%55%65%

血制品和吸氧费:血制品(不含药品目录内品种)和吸氧费个人先自付40%后按政策规定报付。

参保城乡居民住院使用医用耗材大病保险如何报付?

参保城乡居民住院期间使用的医用耗材,经基本医疗保险报付后,剩余政策范围内的,单价在5000元以内的,直接纳入大病医疗保险范围按政策规定报付;单价在5000元(含)以上,纳入大病医疗保险范围按50%报付。

参保城乡居民生育医疗费用可以报销吗?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城乡居民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报付。

哪些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差别化支付政策如何规定?

参保城乡居民实行分级诊疗制度。未办理分级转诊手续或未按分级诊疗政策规定就诊的,医保报付比例在原政策规定的基础上下浮10%(下浮部分不纳入大病医疗保险报付范围)。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或未按规定转省外治疗的,执行30%的保底补偿政策(保底补偿报付后的剩余费用大病保险不予报付)。

参保城乡居民省外住院转诊如何规定?

对于在省内无法救治的疾病,由三级甲等定点医疗机构出具《青海省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分级诊疗转院审批表》,省外转诊患者个人需先承担符合规定医疗费用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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