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西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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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陕西志功律师事务所(西安)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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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 嘱

发布者:高西宁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2932人看过

西安律师 高西宁

——婚姻常用法律文书(之七)

立遗嘱人:

  周某某,男,1929年9月7日出生,汉族,西安市未央区张堡街道办红旗村委会一组村民,住该村。

  我今年已78 岁,考虑到年事已高,终有一别。为妥善处理我的遗产,特邀邻居陈某某,钱某某至家,并请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高西宁代书遗嘱一份,内容如下:

  我有宅院一座,位于西安市未央区张堡街道办红旗村委会一组31号,内有房屋12间,共占地400平方米。其四邻为    。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为未集建(  )字第  号。该宅院是我和我的老伴   共同修建,老伴   已于  年 月 日去世。老伴去世前特立遗嘱,将其对该宅院的产权分额全部遗嘱给我继承。因此,我拥有该宅院的全部产权。现在我郑重表示,我去世之后,上述宅院及其全部房屋均由我的孙子  全部继承,其他任何人不得干预。切望我的家属子女遵照执行。

  本遗嘱一式  份,由我和我的孙子   各执一份,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高西宁留存一份。

  本遗嘱由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高西宁作为执行人监督执行。

         立遗嘱人:    身份证号:      

         见 证 人:   身份证号:      
         见 证 人:   身份证号:      

         代 书 人:   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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