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有什么规定?
蔡宇华
2021-01-09 18:55:39
共 1 个回答
陈铭
2021-01-12 18:52:51
《辽宁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在校学生无故旷课连续达到4周,经学校多次联系动员返校就读仍无效果的,视为辍学。学校应将学生辍学情况依法及时报送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籍主管部门,并协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动员其返校就学,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学籍系统进行管理。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应于每学期末将学生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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