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
徐乐家
2021-03-24 05: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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麴贵群
申请家庭的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
持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市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市相关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
主要包括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除外)、船舶、房屋、债权等。
申请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特困救助和低收入救助的家庭,拥有应急之用的以下货币财产总额,人均应不超过24个月城市低保标准之和。
(一)现金、存款、有价证券等;
(二)商业保险;
(三)个人名下的工商注册出资额。
家庭财产中有以下情况的,不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认定。
(一)家庭成员名下拥有大型、小型汽车的(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除外);
(二)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总计达到两套及以上的(累计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除外);
(三)家庭成员名下拥有非居住类房屋的;
(四)家庭成员中有自费留学的。
山东省认定低保对象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答: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含长期或者阶段性在外务工)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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