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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潜山法院执行庭玩弄法律愚弄百姓,安庆中院耍无赖

投诉时间:2011-12-27

事发地区:湖南省,长沙市,

涉及单位:安庆中级法院,潜山法院执行庭

诉潜山法院执行庭玩弄法律愚弄百姓,安庆中院耍无赖 我是安徽省潜山县塔畈乡,汤汉东,男。汉族,上书反映安庆中院,潜山法院执行庭玩弄法律愚弄百姓。 2003年我女儿汤凌云与塔畈乡广播电视站劳动纠纷一案,经潜山法院(2003)潜民一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主文为:一、被告潜山县塔畈乡广播电视站于本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退还原告汤凌云的集资款38000元,并同时赔偿原告汤凌云自2002年元月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仲裁费2000,诉讼费300,工资866,执行垫付780元,合计41945元,由于县法院执行庭袒护,被执行人有意不还。致使一案九年不结。于今我依法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合计50171元{计算过程见附件}他们玩弄法律愚弄百姓,不予支持。 一,执行不力,致使被执行人有恃无恐有钱不给故意拖欠来折腾我, 我为什么这么说 因为塔畈乡广播电视站有线电视覆盖十几个行政村就管理费纯利就有7-8万,有一个塔畈乡电视频道,就观众点播电视广告收入好几万,他们站内职工拿的国家俸禄,而我这3-4万元就还不起,这些钱哪去了,就是没钱.四万元借也借来了,因为不是四十万,四百万。 二,就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计算从始至终执行庭就没依法公正计算过,他们就没把老百姓当回事而是把农民当文盲法盲的三岁小孩玩,用恐吓语言,小伎俩一次2-3千元的来胡弄我。下面看看他们的雷人雷语。 三 。当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履行时,我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庭说先要在立案庭立案,而立案庭要执行庭写字到立案庭才于立案,而执行庭不写字,就叫你申请执行人没撤,你说执行庭。牛不。雷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可执行可不执行” 2005年时候是位姓徐法官接管我的案子,我拿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指着第232条,要求给我双倍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可他指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说;"可执行可不执行“作为一名法官指着国家的根本大法说,“可执行可不执行”,雷不,牛不, “就2000 爱那告那告” 2007年时候当年的王庭长带队到塔畈乡广播电视站执行时,电话通知我去了,他拿了事先写好的协议告诉我说;"本来利息1000元我双倍计算给你2000元.你在这上面签字,"当时,我就纳闷,怎么算也有一万多元利息,咋就成了2000元还是双倍计算的呢,我在上面写了;不同意,不服,他说;就2000元你爱哪告哪告去,所谓协议,协议应该是双方协商共议经双方认可的,我要放弃利息的权利,一分不要也可,可凭啥你们执行法官主观意识2000元,我不同意还叫协议“爱哪告哪告去”,牛不,雷不。还有同时跟着牛的就是那位被执行人,在我散了红合肥的香烟给执行庭不接时,被执行人上了法院的车,他们一行吃饭去了。在车里那一副得意的神气,看不去是差人钱的被执行人,王庭长那一副为虎作伥的气焰,看不去是来执行的。一眼就看去跟被执行人是一伙的,而我无助站在车外,实属无奈,无奈,。话说回来要当时王庭长想想自己的位置,想想头上的国徽,给予一丝公正向被执行人讲讲有关法律,晓以利害,而不胡弄申请执行人。。讲讲民情,和气生财。少要点利息。我做点让步。给几千利息。叫被执行人立即支付,这案子早结了,可这位王庭长就不这么做,你有啥办法,牛不,雷不。 标的没执行完 照样能结案 2009年腊月,我去潜山县法院执行庭督促执行一事,也是这位王庭长说,已经结案了,打官司有原被告双方,在执行标的没执行完,执行申请人不知情,当事人没在结案上签字的情况下,潜山县执行庭就结案了,我看这事你们干了不少,怕找不到第二个,你说,雷不。牛不, “《批复》比《诉讼法》大” 2010年一位小王庭长【他们都是这么叫】接管我的案子,这位小王庭长更牛,牛就牛在不像以上法官不用法律,横蛮三分理,他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中“一,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它是根据这个批复,按银行的基准利率0.0048计算的,给我算了2412元的利息,他跟我解释的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批复》来自一个级别-最高人民法院,可《诉讼法》在先,批复在后,要以后的《批复》为准,如何我能找去更高级别的法律和同一级别在批复以后实施的法律也行,否则就以此为准。,我这一案是2003年5月份判决的,已经是法律生效文书。至于该使用什么法律按什么利率计算利息。判决书上面写的很清楚;'《并同时赔偿原告汤凌云自2002年元月一日至款付清日止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损失”》,作为一个执行官不按判决生效文书的贷款利率执行,而搬来《批复>来改判决书按基准利率执行,更令人气愤的是;批复上的公式;是同期贷款利息并存,是把同期贷款利息作为本金来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而他不根据批复计算法律判决的同期贷款利率,还扬言《批复》比《民诉法》大,雷不,牛不。 “《贷款利率》跟《贷款基准利率》是一个概念” 还有更牛的,也是这位小王庭长,在我多次的追问下;你为什么要翻案改判决,不按贷款利率,而按贷款基准利率执行,这位小王庭长自知理亏,说,不是改判决,而是基准利率和贷款利率是一个慨念,不是改判决,那你为何法律判决的贷款利率不算,这点不能自园其说,再者《贷款利率》和《贷款基准利率》怎么是一个概念,全国金融机构除国家五大银行,信用社外,还有地方银行。中央银行给下面银行实施贷款时的一个基数,叫做《贷款基准利率》,下属银行在实施贷款时可上调200%,信用社可上调250% 作为贷款利率,上调后直接贷到客户手里的利率应该才叫《贷款利率》,就文字来说贷款利率和贷款基准利率,相差《基准》两字,意思根本就不一样,这是谁都知道的,即使你偷梁换柱也拼不到一块,想必这位王庭长文科不怎样,可他硬把《贷款利率》《贷款基准利率》说成一个概念雷不,牛不 0.0048=0.012 这么多年来中央银行给去的《贷款基准利率》都不一样,0.0048是小王庭长在这么多年的基准利率中选的其中一年的贷款基准利率,《接近平均值》。而下属银行真正贷款时的利率是上调以后的利率,我们农村信用社贷款月利率都在0.012以上,根据小王庭长的意思,0.0048既是贷款基准利率,又是贷款利率,那么这么多年有谁在银行用0.0048利率贷过款的,怎么我们农民在信用社借钱买化肥农药的月利率为何都在0.012以上,那么农民贷款的利率0.012那叫啥利率。难道这跟《贷款基准利率》是一个慨念——0.0048=0.012。这是个无解题恐怕连数学家华罗庚,陈景润都算不去来的,但我们潜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庭的小王庭长能算去来了——0.0048=0.0012等式成立,你说,雷不牛不。 “款付清之日止” 最高院关于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批复的公式是; 具体计算方法;根据<批复》   (1)执行款=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当我根据批复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同期贷款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 去年执行庭给我算了2412元的执行款,是按公式;执行款=本金+本金*0.0048*2计算的。{0.0048是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明显看去法律判决的利息他没给算,可他说是按上面批复公式计算的。今年给我算了23757元是按公式;执行款=本金+本金*0.0093*2,0.0093是信用社贷款利率。明显看去不是根据批复算的。可他硬是说根据批复算的。根据上面的批复应该是;执行款={{实还本金}+实还本金.0.0093}.0.0048*2,才对。我为此在安庆市民心声六次来信中院反映此事时,潜山执行庭先是搪塞;后来干脆不回复,就在潜山执行庭不知该咋糊弄时,安庆中院一位最牛的法官,干一件最牛的事。给了一个出乎意外的回复,是别人素肠刮肚想不出的歪理,在“款付清之日止”做文章,请看中院的回复,其主文是; :集资款38000元的利息应从2002年1月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该“付清之日”却有一个前提条件即必须是在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给付。因为集资款38000元限定在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给付,其利息也就应该随着本金的给付而结清,故该利息的计算期间最长时间为2003年8月底。其之后的利息则包含在双倍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之内。“ 安庆中院最这样的回复,真是无视国法,随心所欲; 1,就“款付清之日”本身字义,2003年8月发生效力时被执行人分文没付,咋谈得上款付清。如何按中院的意思,为何判决书不写明;利息损失算到法律文书发生效力时止。 2,为何判决写《款付清之日》;就是法官预料可能法律生效时,不能付清,免得给执行人带来利息损失,才那么明确。 3,按照最高院《批复》计算公式 一, 具体计算方法;根据<批复》   (1)执行款=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从公式{2}中可以看去;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是把同期贷款利息作为本金基数来计算的, {3}.从《批复》中可以看去,最高院的意思;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对被执行人不按法律文书执行,就是违法的一种惩罚,不存在叫做重复计息, {4}.如果按中院的意思,算我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就不算同期贷款利息,那谁会还钱,法律尊严何在。因为双倍的基准利率比同期贷款利率基本一样。 综上所述安庆中院的《款付清之日止》的回复纯属无稽之谈,耍无赖,而且公开在安庆市民互动中心的平台公开回复,更可说明安庆中院徇私枉法已到了何种地步,不能说不是安庆中院的绝作,牛不,雷不。 九年上访路 综上所述,潜山法院执行庭,安庆中院,玩弄法律胡弄百姓。竭尽胡弄知能事。昭然而揭。九年里找法院执行庭,找院长,找县长,找县委书记,找人大主任,县委,人大信访办,我都记不清多少次了,两次中院,两次市信访,市里叫回去找县里,县里叫找院长,院长叫找分管院长 ,分管院长叫找庭长,庭长叫找分管法官。分管法官不理,又一级一级往上找,又一次一次回来,就是逗你玩。 于今我分别四次县委书记,县长信箱,及各有关部门网络来信,都转到潜山法院,都是搪塞或不理。六次中院 来信,得到的是;一次,给你算个2412元,二次给你算个23757元,再就是中院回复的,《款付清之日止》的无稽之谈。现在去信安庆市中院,院长,安徽高院,院长,都没见回复,分别多次安庆市有关部门,市长,市信访,省长,省委书记,及市省有关部门多次,国家信访局10次,都不受理。真是不打官司不知道,一打吓一跳,原来老百姓维权这么难,于今才真正理解,王庭长当初说的“你爱哪告哪告“的真正含义。 老百姓想要个公正的司法环境 在如今的法治社会里,老百姓维权这么难,我想要的道理很简单,就是要求根据最高院批复,计算同期贷款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批复说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公式都列好了,就是孩子做应用题,也会做 ,再一个中院的“款付清之日止“ 是不攻自破的歪理。为什么这么简单明了事情处理起来有这么难。为何没人管,为什么安庆的司法环境这么差,为什么潜山法院执行庭明目张胆的玩弄法律愚弄百姓,这与安庆中院同样徇私枉法是分不开的,而安庆中院这种胡作非为不是一朝一日形成的,就是旧社会劳动人民受三座大山的压迫。《杨三姐告状》的冤情是那么综错复杂,最后杨三姐拦轿鸣冤,也遇到了一位清官得以昭雪,要是今天也许给你冠上妨害交通之名。这说明我们国家法律确实存在漏洞。 我的几点建议 一, 完善错案追究制。对那些徇私枉法的法官,明显的错案,一年内一次给予扣奖金,警告,二次,或终身四次回家种地,院长自动辞职,我这几天在电视看到;最高院要撤销错案追究制,其原因是,办案越多错案就多。我看这是在纵容那些基层法官徇私枉法,滋生腐败。何不在追究错案的同时,给那些清正的法官树标兵,一年办案多少无错案,多年办案多少无错案,给树标兵,给荣誉,给地位,给官。二,完善上访制度,各级信访局只属上一级信访局管,不受地方编制,管辖。给他权力。逢官大一级。三,信访局要受理老百姓所有的冤情,不能不受理,受理后可转交有关部门监督处理,使老百姓状告有门,尊敬的高层领导,请求关注我这一案。关注安庆的司法环境,他们的一句话给老百姓带来的伤害太大了,老百姓真伤不起呀 致礼 汤汉东。邮箱yzzssgd@163.com 电话18202480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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