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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沧建)罚字(2020)第(134)号

当事人:河北新隆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光明商贸中心D座十层A、B、C、 D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745422259N

经查明:你单位监理的荣盛花语城项目,未对3#楼深基坑实施危大工程专项巡视检查、未按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 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 的规定。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 十七条及《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改正,并处 贰万元的罚款,对该公司项目总监张超处叁任元的罚款,并将你 单位此次违法行为,记入河北省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系 统的行政处罚,要求你单位依法、依规积极办理相关建设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单位)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

收款单位:沧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_开户行:沧州建行运河支行

帐号:13001695108050002792地址:沧州市西环中街。到期 不交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 内向_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沧州市人民政府申请 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 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罚没许可证编号10000003。

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月6.日

注:此件行政执法机关存档一份,送达被处罚人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