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总则
高卫镇
2022-09-23 13: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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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俊慧
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总则》的通知
湘林法〔2021〕13号
各市州林业局,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局机关各处室站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省司法厅《关于贯彻落实免罚轻罚规定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指导意见》(湘司发〔2021〕12号)要求,省局对《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0〕5号)中总则部分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总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修改后的总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与湘林法〔2020〕5号文件相同。
特此通知。
附件:《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总则》
湖南省林业局
2021年12月22日
附件
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基准。
第二条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三条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当事人,行使裁量权时,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四条当事人有法定的从重、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从重、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第五条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根据情节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内,选择处罚较重或者最重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第六条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根据情节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内,选择处罚较轻或者最轻的种类、幅度。
第七条具有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根据情节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最低限以下,选择其他行政处罚种类或者幅度进行处罚。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但应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五)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五年内未被发现的;
(六)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仅适用于分则各条裁量权基准最低幅度规定的情形。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且符合分则各条裁量权基准最低幅度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符合分则各条裁量权基准除最低幅度以外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从轻行政处罚。
有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且符合分则各条裁量权基准最低幅度规定情形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符合分则各条裁量权基准最低幅度以外规定情形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
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两人以上合伙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四)两年内实施三次以上违法行为的;
(五)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六)隐匿、销毁、篡改违法证据的;
(七)胁迫、诱骗他人或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八)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九)在发生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或其他非常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十一条涉林刑事案件经公安机关审查作出不予刑事立案或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后,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公安机关不予刑事立案意见或检察院的检察意见、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本基准对违法当事人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行使裁量权,在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作出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尤其是对作出从重、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时应当说明理由,并在卷宗中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林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一)行政执法机构内部或者行政执法机构与法制工作机构对案件处理存在重大分歧的;
(二)拟对公民处罚款一万五千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罚款五万元以上,或者没收同等数额(价值)以上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
(三)拟处以责令停产停业处罚的;
(四)拟处以吊销许可证处罚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情形。
第十四条本基准中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但最高档的“以下”包含本数。
第十五条对于盗伐、滥伐无法计算立木蓄积的林木,参照本基准《分则》第一条、第二条关于盗伐、滥伐林木株数的标准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本基准《分则》中未列明的其他林业行政处罚事项,其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实施应当按照本基准总则的规定、原则和规则执行,各单位亦可自行制定裁量权基准。
文件来源:湖南省林业局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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