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企业名称网上登记办法

  • 索引号:430S00/2019-012822
  • 发布机构: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 发文日期: 2013-01-01 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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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 湖南省企业名称网上登记办法

湖南省企业名称网上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企业名称网上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登记程序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湖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范围内通过湖南企业登记网以电子数据交换的方式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和企业名称变更核准的,适用本办法。

条  申请人可以选择通过湖南企业登记网提交企业名称登记申请,也可以选择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申请通过信函、电报、电传等方式申请企业名称登记。

条  通过湖南企业登记网提交企业名称登记申请,应注册为用户。同一注册用户不得同时提交3个以上的企业名称登记申请。

条  申请人通过湖南企业登记网填报企业名称登记信息,信息提交之日即为企业名称登记申请日。

条  企业名称核准机关应在收到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条  企业名称核准机关决定受理的,申请人应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名称核准机关提交申请材料原件企业名称核准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申请人可以修改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重新提交的,视为新申请。

条  申请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到现场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企业名称核准机关当场作出核准决定,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网上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当场作出驳回决定,发给《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

将申请材料原件作为新申请的,根据《企业登记程序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有关直接到企业登记提交名称登记申请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申请冠省名的企业名称经省工商局决定受理的,申请人也可以到拟设立企业所在地市、州工商局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材料原件,经市、州工商局审查,申请材料原件与网上受理的申请材料一致的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加盖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名称核准专用章(该印章由省局统一刻制下发)。

第十条 企业登记企业名称核准不在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企业通过湖南企业登记网申请企业名称变更核准,由企业登记机关名称变更核准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初审,通过综合业务系统上报企业名称核准机关审核。

第十条  企业名称核准机关在收到企业名称变更核准上报信息之日起5日内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决定驳回的,出具《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决定核准的,申请人在核准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原件,企业登记机关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打印《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加盖企业登记机关名称核准专用章发给申请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驳回其申请

第十条  企业登记和企业名称核准不在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人到企业登记机关现场提交企业名称变更核准申请的,企业登记机关对企业拟变更的名称进行初审并当场通过综合业务系统上报企业名称核准机关;企业名称核准机关决定核准的,由企业登记机关打印《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加盖企业登记机关名称核准专用章发给申请人。

第十条  通过湖南企业登记网提交的企业名称登记申请,企业名称核准机关决定受理的,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第十条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311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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