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考核管理办法 - 淄博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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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川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考核管理办法 - 淄博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

淄川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经营行为,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增强企业的诚信意识和品牌意识,鼓励和引导企业做大做强做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结合《淄博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考核管理办法》、《淄博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及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淄川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 第三条 综合考核是指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从事开发经营活动中的开发经营业绩、开发经营行为等进行全面考核,量化评分,确定企业在考核期内综合实力的活动。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开发建设经营情况考核; (二)企业信用情况考核。 第四条 淄川区房地产综合开发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开发办)受区政府委托,负责全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考核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企业开发建设经营情况考核 第五条 企业开发建设经营情况考核是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建设经营活动中的开发建设情况、经营销售情况进行考核评分。开发建设情况包含完成投资、商品房新开工面积、商品房竣工面积,经营销售情况包含商品房销售面积(商品房预售面积与商品房现售面积)、经营税金。企业开发建设经营情况考核分为五项指标考核分之和。 第六条 企业开发建设经营情况考核总分为1000分,考核得分详见表一。 表一 淄川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经营情况考核表 考核内容 最高分值 得分 完成投资 300 (企业单项完成额÷全区单项最高额)×单项最高分值 新开工面积 100 竣工综合验收备案面积 100 销售面积 200 经营税金 300 第七条 开发建设经营情况考核数据以日常房地产开发统计工作收集数据为准。 第三章 企业信用情况考核 第八条 企业信用情况考核主要包括优良信用信息考核加分、不良信用信息考核减分,企业信用基本分为100分,考核得分详见表二。 第九条 企业信用信息实行通报制度,开发企业于每月月底报送企业本月信用信息至区开发办,区开发办核实后于每季度起始月10日前公布全区企业信用信息情况。 第四章 综合考核 第十条 综合考核实行年度考核,考核时间为下年度1月份。 第十一条 企业的综合考核分为企业开发建设经营情况考核分和企业信用情况考核分(企业优良信用信息考核分-企业不良信用信息考核分)之和,即: 企业综合考核分=企业开发建设经营情况考核分+企业优良信用信息考核分-企业不良信用信息考核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用于对全区企业进行年终考核,原则上综合考核排名靠前的企业有资格参与年度先进单位评选工作,原则上信用情况考核排名靠前的企业有资格参与年度诚信企业评选工作。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表二 淄川区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情况考核表 分类 名 称 加减分值 优良信用信息 捐 赠 捐赠3000元(含)以上加1分,5000元(含)以上加2分,1万元(含)以上加5分,4万元(含)以上加10分,7万元(含)以上加15分,10万元(含)以上加20分,超过10万元每5万元加10分。 荣 誉 获得国家、省、市、区(县)级政府表彰奖励的,分别加50分、30分、20分、10分;获得国家、省、市、区(县)级政府相关部门表彰奖励的,分别加30分、20分、10分、5分。 获得银行资信等级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AAA级加10分、AA级加8分、A级加6分。 积极参加各类征文活动的加5分,论文在相关报刊、杂志发表的加10分/篇。 企业在开发经营活动中获得其他荣誉,经审查认定的,可按照相应级别加分。 住 宅 产 业 化 推 广 应 用 开发建设的项目被列为国家康居示范工程的,每项目加50分;列为国家级、省级单项示范项目的,每项目加30分、20分;受到建设部、建设厅单项表彰的,每项目加20分、10分。 开发建设的项目被评为广厦奖的,每项目加50分;被评为省级优秀住宅小区的,每项目加30分;被评为市级优秀住宅小区的,每项目加20分。 开发建设的项目申报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的,每项目加10分,评价年度通过预审的,每项目加20分;评价年度通过中期检查的每项目加20分;评价年度通过终审的,每项目加50分(3A)、30分(2A)、20分(1A);预审、中期检查、终审中有两项在同一年度的,只按最高值加一次分。 开发企业在开发建设过程中积极采用“四新”技术或部品、产品,经企业申请认定后,每项加5分,最高加20分。 不良信用信息 开 发 经 营 行 为 在开发经营活动中出现违法违规或不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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