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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介

1、泸州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登记管理要求为了确保泸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工作有序开展,保障泸州市城镇既有房屋使用安全,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29号令)、汶川地震灾区城镇受损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及修复加固拆除实施意见(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四川省城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安全管理规定(川建发200884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城镇既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通知(川建房发201697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要求。一、基本要求(一)本要求适用于泸州市辖区内房屋安全鉴定行业管理。泸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负责全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的登记管理

2、工作,指导各县(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部门监督管理本辖区的房屋安全鉴定活动。(二)本要求所指房屋安全鉴定的鉴定对象为既有房屋(建成两年以上且已投入使用的房屋)。(三)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所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可用作行政管理决策中的技术依据。如:既有房屋安全管理的依据、办理既有房屋权属事宜的依据、住房公积金申请的依据、行政管理范围内处理一般性既有房屋安全纠纷的依据等。如涉及或可能涉及司法纠纷、诉讼仲裁,须按人民法院、司法行政主管部门、仲裁机构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二、申请登记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鉴定机构资质要求: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规定的建筑

3、工程专业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单位。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的具备主体结构检测专项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含工程质量事故鉴定机构)。(二)鉴定人员数量要求:申请登记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至少应满足下列鉴定人员数量要求:1.建筑工程专业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单位。依据建设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中相关规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2人,非注册人员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2.具备主体结构检测专项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依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年11月01日网上公布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单位资质认定”中相关规定:有

4、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并接受了相关检测技术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古蔺县、叙永县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少于6人。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结构工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备有高级或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三)鉴定人员条件要求:申请登记的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要求:1.建筑结构及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2.建筑结构或相关专业初级(助工)及以上技术职称;鉴定项目负责人具有建筑结构及相关专业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或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3.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或建筑结构设计、工程质量检测、建筑工程技术等方面的工作,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历,另应接受相关房屋安

5、全鉴定技术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证明,具备房屋安全鉴定所需知识。4.鉴定人员依托鉴定机构进行登记管理,离开所属单位的从名册中删除,变更单位的由接收单位重新登记。(四)鉴定仪器要求:配备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相应的检测、鉴定仪器设备,并按相关规定检定及校准。(五)场所要求:鉴定机构在泸州要有与工作性质相匹配的固定办公场所。(六)跨省开展房屋安全鉴定的机构须先行到省住建厅进行跨省审查备案。(七)省级及以上鉴定机构(如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等)临时来泸州开展鉴定工作的,不进行登记管理,应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合同登记及鉴定报告报送。三、申请纳入泸州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登记管理,需如实提供下列材料:(一)泸州市房屋安

6、全鉴定机构登记申请表。(附件1)(一式三份)(二)单位在泸州市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查验原件收复印件,以下类似情况相同)。(三)单位资质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单位在泸州市从事与其申报资质对应的建筑工程设计或主体结构检测业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四)与工作性质相匹配的工作场所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五)从事鉴定工作人员名册(附件2)及职称证明、身份证明、业绩证明、符合条件的人员资格证明或专业培训合格证明,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六)仪器设备清单(附件3)及有效购置凭证、带仪器编号照片、检定校准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四、凡在泸州市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的机构及其鉴定人员,应当符

7、合本规定第二条之规定。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泸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当自收到登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布。纳入登记管理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可在全市范围内依法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并须遵守下列要求:(一)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实施房屋安全鉴定的单位(人),从公布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中选择相应的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二)泸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建立泸州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储备库,储备库单位通过自愿申请、择优选择方式产生,鉴定机构不少于3家,储备库名单应向社会公开(建立后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一并公示),储备库应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实行动态管理,根据优胜劣汰原则及时淘汰和补充。储备库中

8、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各种应急鉴定,行业主管部门或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委托的房屋安全鉴定事项宜优先选择储备库中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三)泸州市辖区内的房屋安全鉴定如存在疑难、纠纷等原因,不能得到妥善解决的,可选择储备库中的鉴定机构进行复鉴,实行回避原则后随机选取。仍不能得到妥善解决的,建议由省级及以上鉴定机构(如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等)进行鉴定。五、纳入登记管理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如发生下列变更事项,须在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到泸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变更登记,并向社会公布:(一)单位名称。(二)法定代表人或技术负责人。(三)办公场所地址。(四)鉴定项目

9、负责人或鉴定人员。(五)其他重大事项。六、办理变更手续,应提供下列材料:(一)泸州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变更登记表。(附件4)(二)变更事项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三)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七、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应当符合现行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等要求。1.设计类鉴定机构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工作须满足相应资质(建筑工程专业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且不得低于鉴定项目的建筑设计资质等级要求)。2.鉴定中若需结构复核、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建筑变形测量、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其他行业报告作为鉴定依据的,须按照各行业相关管理规定执行。鉴定机构应告知鉴定委托单位(人

10、),应由鉴定委托单位(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也可采取委托、约定的方式由鉴定机构代为委托。3.鉴定后若需进行加固设计的,须按照建筑工程设计行业相关管理规定执行。4.房屋建筑的抗震鉴定由设计类鉴定机构承担,且不得低于鉴定项目的建筑设计资质等级要求。(二)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应满足下列人员要求:1.每项房屋安全鉴定的查勘、鉴定人员不得少于2人,其中鉴定项目负责人应为建筑结构及相关专业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鉴定人员。2.涉及学校、医院、人员集中公共建筑的房屋安全鉴定及其他大型或疑难房屋安全鉴定的查勘、鉴定人员不得少于3人,其中鉴定项目负责人应为建筑结构及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或注册结构工程师的鉴定

11、人员。3.鉴定人员现场鉴定时,应出示相关证件。证件上正面需显示机构名称、人员照片、姓名、身份证号码、职称、职务(鉴定项目负责人、鉴定人员);背面需显示行业主管部门名称、联系电话、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网络查询方式;确保鉴定委托单位(人)能够及时核实鉴定机构、人员真实性以及鉴定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鉴定人员是否满足鉴定工作人员要求。(三)房屋安全鉴定应当使用规定的专业术语,按相关规定要求制作鉴定文书,并由鉴定人员、鉴定项目负责人、单位技术负责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可不满足鉴定人员条件要求)等有关人员签名,且加盖单位公章及单位资质章。(四)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及时将鉴定报告告知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12、人或委托人。房屋鉴定结论为C、D级的具有安全隐患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24小时内将鉴定报告告知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或委托人,并应在3日内将鉴定报告报送房屋所在地县(区)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及其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市、县(区)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应及时汇总鉴定情况,建立房屋安全台账。属于公共建筑的,还应当在3日内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报行业主管部门。八、房屋安全鉴定日常监督管理(一)泸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参照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建立统一的信用监督体系,对纳入登记管理的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实行信用信息管理。(二)泸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对纳入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登记管理的鉴定机构实施

13、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配合。(三)各鉴定机构所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均应于5个工作日内到房屋所在地县(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部门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合格备案。房屋安全鉴定管理部门应对鉴定机构、鉴定人员是否满足鉴定项目要求、鉴定项目人员现场查勘证明照片进行检查,合格的予以备案,不合格的不予备案并对违规行为进行记录并汇总到泸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进入机构年度信用评价。九、房屋安全鉴定应及时汇总报送。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于每年12月20日至12月25日期间向房屋所在地县(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部门报送年度房屋安全鉴定汇总表,并应当于每年12月25日前报送泸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因特

14、殊情况需要即时汇总情况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配合房屋安全鉴定管理部门作好汇总工作。十、注销情形(一)纳入登记管理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泸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将其从登记管理中注销,一年内不再予以登记,一年后携整改资料重新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要求后恢复登记:1.不具备本要求第二条规定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具备条件的。2.营业执照被吊销的。3.信用评价70分以下(含70分)的。4.不配合房屋安全鉴定管理部门工作,经辖区内房屋安全鉴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仍不配合的。5.出具虚假鉴定报告,或因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鉴定报告有重大失实的。(1)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安全事故的,第一次

15、警告,第二次注销。(2)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安全事故的,直接注销,不再受理登记申请。6.鉴定对象存在危险,甚至有可能局部或整幢垮塌的,未书面告之委托方暂停使用、采取有效可靠临时安全措施的。(1)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安全事故的,第一次警告,第二次注销。(2)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安全事故的,直接注销,不再受理登记申请。7.房屋鉴定结论为C、D级的具有安全隐患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未在24小时内将鉴定报告告知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或委托人的。(1)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安全事故的,第一次警告,第二次注销。(2)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安全事故的,直接注销,不再受理登记申请。(二)纳入登记管理的房屋安全鉴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泸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将其从登记管理中注销,一年内不再予以登记,一年后携学习整改资料重新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要求后恢复登记:1.不具备本要求第二条规定的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应当具备条件的。2.年度信用评价70分以下(含70分)的。3.鉴定工作中虚报瞒报、弄虚作假,造成鉴定结论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安全事故的,不再受理登记申请。4.鉴定对象存在危险,甚至有可能局部或整幢垮塌的,未书面告之委托方暂停使用、采取有效可靠临时安全措施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安全事故的,不再受理登记申请。5.鉴定工作中向委托方或相关人员提出与协助鉴定工作无关要求、或索要财物未遂,被查属实的。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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