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道路车辆管理办法
沈阳市人民政府第76号令
《沈阳市道路车辆管理办法》业经2018年11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姜有为
2018年11月29日
沈阳市道路车辆管理办法
(2018年11月29日沈阳市人民政府第76号令公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车辆管理,规范道路车辆通行秩序,提高通行效率,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车辆所有人、管理人以及驾驶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 交通警察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第五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所属从业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增强驾驶人的法律意识和交通安全意识。
第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第七条 下列车辆不得在三环绕城高速公路以内道路上通行:
(一)非法改装、拼装带有动力装置的两轮、三轮车;
(二)带有动力装置可以直立驾驶的单轮、两轮车;
(三)摩托车。
按照规定喷涂统一标识的行政机关和军队执行公务、任务的摩托车除外。
第八条 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并且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各行业专用三轮电动车以及本办法施行前购买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两轮电动车实行临时通行和过渡期管理,具体办法由公安机关制定。
鼓励上述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人身伤害保险和财产损失保险。
第九条 在城市道路两侧,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按照非机动车停车泊位停放;在没有设置非机动车停车泊位的道路上,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十条 在施划公交车专用车道的道路上,公交车应当在专用车道内行驶。在不影响公交车辆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大型、中型载客汽车可以使用公交专用车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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