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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
浏览次数:7836    发布时间:2008-07-24   信息来源:专业技术人员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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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江西省博士后管理工作,加大培养和吸引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工作力度,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博士后科研成果转化,推动江西省博士后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博管会)《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地域内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及其相关工作。

  第三条 博士后制度是指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单位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或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招收获得博士学位的优秀青年,在站内从事一定时期科学研究工作的制度。在流动站或工作站从事研究工作的人员称为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国家建立博士后制度,旨在吸引、培养和使用高层次特别是创新型优秀人才,建立有利于人才流动的灵活机制,促进产学研结合。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流动站是指在高等学校或科研院所具有博士授予权的一级学科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人员的组织。本规定所称工作站是指在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等机构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人员的组织。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省人事厅是综合管理全省博士后工作的职能部门,接受人事部和全国博管会的指导,负责全省博士后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博士后工作的方针、政策及各项工作任务;制定全省博士后工作发展规划和配套政策、措施。

设区市政府人事部门受省人事厅委托,负责辖区内流动站、工作站的申报及相关管理工作;省直有关单位的人事(干部)部门负责本部门及下属单位博士后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设有流动站、工作站的单位(以下简称设站单位),制定博士后具体管理办法,明确分管博士后工作的负责人,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博士后管理工作。  

第三章  流动站和工作站的设立

  第六条  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申请设立流动站,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相应学科的博士学位授予权,并已培养出一届以上的博士毕业生;

  2、具有一定数量的博士生指导教师;

  3、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较高学术水平,承担国家重大研究项目,科研工作处于国内前列,博士后研究项目具有理论或技术创新性;

  4、具有必需的科研条件和科研经费,并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具有博士学位一级学科授予权、建有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学科和国家重点学科可优先设立流动站。

  第七条  企业、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省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申请设立工作站,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2、具有一定规模,并具有专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

  3、拥有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具有创新理论和创新技术的博士后科研项目;

  4、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建有省级以上研发和技术中心,承担国家重大项目的单位可优先设立工作站。

  第八条  流动站的设立,由拟设站单位提出申请,省人事厅审核,报人事部。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由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九条 工作站的设立,由拟设站单位提出申请,经省直主管部门或设区市政府人事部门审核,省人事厅组织初评后报人事部审核批准。

  第十条 增设流动站和工作站工作,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四章  博士后人员的招收

  第十一条 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四十岁以下的人员,可申请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除经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外,申请人不得进入授予其博士学位的单位同一个一级学科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应当向设站单位提交有关材料:

  1、《博士后申请表》;

  2、《专家推荐信》;

  3、身份证复印件;

  4、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或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

  5、设站单位需要的其他材料。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在职工作以及具有现役军人身份的人员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应当向设站单位提交其委托单位、定向培养单位、工作单位或者所在部队同意其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材料。  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三条  设站单位应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博士后人员,要对申请者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严格审核,采取考核、考试、答辩等形式择优招收。设站单位应与博士后人员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工作目标、课题要求、在站工作期限、产权成果归属、违约处罚等。

  第十四条 对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非设站单位或已设站单位的非设站学科,经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依托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招收项目博士后人员。

  第十五条 设站单位按有关规定在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办理博士后人员进站等有关手续,同时报省博士后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流动站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招收自筹经费博士后人员,不受名额限制,但应报省博士后管理部门备案。自筹经费招收的博士后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博士后人员相关待遇。

  第十七条 工作站应与流动站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人员,合作双方应当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保证质量、共同受益的原则签订协议书,明确双方及相关博士后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流动站应向工作站提供科研支持和专家指导,帮助工作站做好确定博士后研究项目、招收博士后人员等联合招收工作。以工作站为主做好联合招收博士后人员工作,并视导师指导和设备试验等情况向流动站支付一定费用,费用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学术、技术实力强,具备独立培养博士后人员能力的工作站,经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单独招收博士后人员。

第五章  博士后人员的管理

  第十八条 各设站单位应建立在站博士后人员的考核指标体系,以及博士后人员进站招收、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制度,对博士后人员的研究工作进度、研究水平和综合素质、能力进行考查,评定考核等级,制定对博士后人员目标管理、绩效评估、奖励惩处等具体管理办法。对研究成果突出、表现优秀的博士后人员,应当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对中期考核不合格的博士后人员予以劝退和解约。工作站与流动站联合招收的博士后人员,其考核管理工作以工作站单位为主,流动站单位应给予积极配合。

  第十九条 鼓励博士后人员申请国家博士后科学基金科研资助经费,申请的时间一般为每年三月份和八月份各一次。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的博士后人员,在工作期满出站前,应向设站单位提交《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总结报告》。设站单位应对总结报告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与博士后出站材料一并报送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条 各设站单位应根据岗位需要和研究工作特点,将博士后人员纳入本单位人事管理范围,进一步加强对博士后人员的培养、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其人事、组织关系、福利待遇等比照本单位同等人员对待。博士后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或执行双方签订的协议工资。

  第二十二条博士后人员应与设站单位职工享受同等的医疗保障待遇,所需资金的筹集应当执行设站单位职工医疗保障资金的筹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人员进站报到后,可在设站单位所在地落常驻户口,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其流动,按有关规定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手续,其子女可在暂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入学、入托等事宜,享受当地常住户口居民的同等待遇。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时间为两年,一般不超过三年。承担国家重大项目,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等国家基金资助项目或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项目的博士后人员,如需延长在站时间,经设站单位批准后,可根据项目和课题研究的需要适当延长。 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后应按时出站,确有需要可转到另一个流动站或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博士后人员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最长不超过六年。

  第二十五条  根据研究项目需要,经设站单位批准,在站期间博士后可以到国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经设站单位批准,可以根据项目情况适当延长。

  第二十六条  在站博士后主要从事确定的科研工作。设站单位要鼓励博士后参加本单位的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参与企业的技术创新工作。

  第二十七条  博士后人员的研究成果归属,依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办理。科研成果经转让或开发获得的经济效益,可按签订的协议进行收益分配。

  第二十八条 博士后人员期满出站前,设站单位可以根据其在站期间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工作成果,对其提出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九条  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须向设站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出站报告;

  2、按规定格式编写的研究报告;

  3、博士后工作总结;

  4、发表的论文(著)和获奖材料复印件等书面材料。设站单位接到博士后人员出站申请后,应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对其科研工作、个人表现等进行评定,形成书面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设站单位应将博士后研究报告报送国家图书馆。

  第三十条  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出站,按规定报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办理出站手续。同时设站单位应将博士后人员出站意见报省人事厅博士后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对出站考核合格的博士后人员,由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颁发博士后证书。

  第三十二条 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出站,除有协议的以外,其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和设站单位要为出站博士后人员的合理使用创造条件,做好出站博士后人员的就业引荐等服务工作。

  第三十三条  对出站博士后人员进入我省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有关单位在其生活条件、工资待遇、配偶工作、子女入学(托)等方面要给予一定的倾斜。

  第三十四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站:

  1、考核不合格的;

  2、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3、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4、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

  5、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6、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7、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第三十五条  退站的博士后人员,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后人员规定的相关政策待遇。

  第三十六条  加强对博士后工作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以做好博士后管理工作。

第六章  博士后日常经费管理

  第三十七条  博士后日常经费是用于博士后人员日常生活和日常公用的专项经费。其来源有国家财政拨款、各级地方财政拨款、设站单位筹资等。博士后日常经费由设站单位统一管理,单独立帐,专款专用。

  第三十八条 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及年度资助计划由人事部和财政部制定,各设站单位资助招收的博士后人员,其日常经费标准参照国家规定的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

  第三十九条  对国家下拨的博士后日常经费,设站单位博士后管理部门可提取不超过博士后日常经费总额的3%,作为博士后管理工作经费。其他任何部门不得再直接或变相收取手续费、管理费等,更不能以任何名义截留此项经费。

  第四十条  留学博士回国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国家按照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给予专门资助。

  第四十一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对其下拨的博士后日常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违反规定使用不当的,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处理。

第七章   评估和表彰

  第四十二条  省人事厅按照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定期组织开展博士后工作评估。并将评估情况报人事部。

  第四十三条 省人事厅对本省地域内流动站、工作站的科研绩效、人才培养、管理机制、博士后招收数量、成果转化、申请国家博士后科研资助等情况进行考核,对考核优秀的设站单位、博士后人员、博士后管理工作者,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管理不善、评估不合格、不具备设站条件的流动站和工作站,视情况予以警告、限期整改。在规定的期限整改无效的,报人事部和全国博管会予以撤销,并向社会公布。撤销的流动站、工作站三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设立流动站、工作站。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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