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新建商品住房价格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汉中市新建商品住房价格联席会议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1日

  汉中市新建商品住房价格联席会议制度

  根据省住建厅、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1〕282号)、《陕西省房地产市场统计监测预警办法》、省物价局《商品房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市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汉政发〔2015〕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汉中市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能

  联席会议在市政府的领导下,按照汉中城市生态宜居的发展定位,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性特征和住宅发展规划为依据,以住房供求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为目标,统筹相关部门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建立和完善房地产调控有关工作机制。

  (一)建立市中心城区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会商机制。

  1. 建立商品住房发展规划和价格分类指导制度。汉中行政区域内,由规划部门每年按照一定比例有计划地确定指标,按照三类标准规划建设城市宜居小区。一类标准:容积率在1.8以下,小区周边配套成熟,或有医院(诊所)、学校(幼儿园)、商业超市、酒店餐饮服务、一定的绿化水系、娱乐健身活动场所、公厕、垃圾站点等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前期物业为一级服务标准,房价依据合理的成本构成制定,遵循市场规律;二类标准:容积率在1.8—2.5之间,小区建设有一定的绿化水系环境,有适当的娱乐、健身等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前期物业为二级服务标准,房价最高不超过一类小区房价的平均价;三类标准:容积率在2.5以上,有与之相适应的绿化和基本公共配套设施,前期物业为三级服务标准,房价按照联席会议备案价执行。(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建规局、市住管局,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2. 建立新建商品住房销售平均成交价格公示制度。由房产主管部门按照住建部“房地产市场交易信息日报系统”中填报的数据为准,公示本地区每月新建住宅销售平均成交价格,并分地段片区、分高层多层、分精装毛坯等不同类型和宜居小区规划分类情况,对新建商品住房销售成交价格按季度进行公示(见表1)。每月10日公示上月成交价格信息;每季度分类成交价格信息在次月15日进行公示。成交价格信息分别在房产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责任单位:市住管局)

  3. 建立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会商申报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制定预售方案时,应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会商申报表》(见表2),且申报时必须附商品住房一套一价明细备案表。对报价明显高于周边同品质在售项目(或同类标准规划小区)成交价格,且不接受联席会议价格指导的商品住房项目,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现房销售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一套一标”执行商品房销售价格明码标价和一价清规定,认真填写物价部门监制的“汉中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牌、表、签”,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进行公示,同时在物价部门官网上进行公示。原则上一年内不准调价,调价时应接受联席会议价格指导。(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住管局)

  (二)研究房地产市场重大事项、制定相关房地产调控政策措施,落实重大行政决策。

  对全市商品房住宅供需不平衡、房价上涨过快等结构性、阶段性重大问题,应报请联席会议研究,认真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将商品住房供地、项目立项、规划审批、税费等调控政策的制定纳入联席会议:

  1. 落实土地供应“五类”调控,从源头上确保供需基本平衡。按照住建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近期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和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建房〔2017〕80号)要求,根据商品住房库存消化周期,适时调整住宅用地供应规模、结构和时序,对消化周期在36个月以上的,应停止供地;36—18个月的,要减少供地;12—6个月的,要增加供地;6个月以下的,不仅要显著增加供地,还要加快供地节奏。(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住管局)

  2. 从项目立项和规划审批方面精准施策,引导和优化商品住房产品结构布局。认真落实中省关于增加共有产权住房供应的要求,继续深化住房供应体系改革,不断健全住房保障体系。为平抑房价,满足刚需人群购房需求,可适时编制购置型保障房规划目标和年度计划指标,通过联席会议研究确定规划用于限定套型、限定房屋售价“双限房”项目建设的比例或原则,在减免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方面给予优惠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建规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物价局、市住管局)

  3. 在引导购房需求方面,以“满足首套刚需、支持改善需求、遏制投机炒房”为调控目标。为遏制购房需求端的“炒作”行为,研究出台差别化的信贷政策以及限购、限售政策。根据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相关职能部门、单位经会商后,应及时调整棚改货币化安置率、税收、按揭贷款等政策。在调整完善棚改货币化安置政策方面,按照市政府办《关于印发汉中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汉政办发〔2018〕53号)精神,对商品住宅消化周期在12个月以下的县区,引导和鼓励棚户区改造住户选择实物安置,缓解供需矛盾,稳定市场预期;周期超过15个月的,引导和鼓励棚户区改造住户选择货币安置,以有效去库存。要充分利用房产大数据,合理确定棚改货币化比例,推进商品住宅去库存化周期保持在合理区间。(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规局、市住管局、市税务局、市统计局、市棚改办、市公积金中心、人行汉中市中心支行)

  (三)建立商品住房价格及销售违规行为查处和联合惩戒机制。

  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公开、透明、有序、平稳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及销售秩序,物价部门、房产主管部门、综合执法部门通过开展巡查、“双随机”抽查、部门联合执法等工作,加大检查力度,畅通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渠道,对媒体曝光、群众投诉举报的屡次违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要顶格处理,加大对商品房销售价格信息不透明、虚高标价、标低卖高、捆绑搭售、哄抬房价、捂盘惜售等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公开、透明、有序、平稳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

  1. 依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对价格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对不按规定实施明码标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每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记入企业不良信誉档案。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房地产经纪机构存在下列行为的应及时依法查处:(责任单位:市物价局)

  (1)商品房销售不予明码标价,或在取得预售许可10日内未一次性在销售场所及物价部门网站公开明码标价牌、表、签的;

  (2)虚高标价,不按公示的优惠幅度(打折)销售商品房,或虚构原价大幅优惠(打折)进行假促销的;

  (3)标低卖高,合同价格高于公示价格销售商品房的;

  (4)通过销售公司或电商销售,收取团购费或电商服务费等其它费用的;

  (5)以抵债、团购等为借口,变相提高房价的;

  (6)产品宣传、销控表等多种标价内容不一致的;

  (7)在销售合同以外签订补充合同(协议)加价销售房屋,不实行一价清的;

  (8)通过捏造或者散布涨价信息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的;

  (9)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

  (10)其他违反《价格法》、《陕西省物价局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等法规规定的行为。

  2. 对商品房销售企业(机构)及销售(网签)人员在从事销售活动中有下列行为的,将暂停其销售行为,责令其限期整改,并移交相关执法部门依法立案查处。(责任单位:市住管局、工商局)

  (1)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通过虚假广告、虚假承诺等促销等手段,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的;

  (2)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销售商品房的;

  (3)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以内部认购、预订、排号、发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费用的;

  (4)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的;

  (5)将已作为商品房销售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销售给他人的(一房多卖);

  (6)违反预售资金监管缴存、使用规定的行为的;

  (7)开盘期间意向购房人数多于可售房源的,未采取公证摇号方式公开销售商品房的;

  (8)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的;

  (9)无房地产开发资质从事开发经营活动,或超越资质等级开发建设的;

  (10)泄露或者不当使用购房人个人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11)其他违反《广告法》、《国家工商总局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不正当经营行为。

  3. 对存在问题的企业,依据情节轻重还可采取以下措施:(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规局、市住管局、市工商局、市税务局)

  (1)经济制裁(责令退还用户、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2)责令限期整改;

  (3)责令停止销售活动;

  (4)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及销售(网签)人员;

  (5)取消网上签约资格或停用网签密钥;

  (6)停业整顿;

  (7)抄告发展改革、国土、建规、住管、物价、工商等职能部门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8)由资质许可机关给予资质降级或注销处理;

  (9)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10)向社会公开通报企业不正当经营行为;

  (11)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理方式。

  (四)建立全市房地产市场监测数据预警机制。(责任单位:市住管局、市物价局、市统计局)

  按照省住建厅对各地市下达的房地产市场监测预警指标要求,从2018年7月1日起,汉中市(包括县区)当月新建商品住房销售均价环比超过5%,新建商品住房去化周期在6个月以下或18个月以上即为超出预警值。由市住管局按照省厅监测预警要求,负责对各县区实行分级预警;对超出预警值而未开展相关商品住房价格会商工作的县区,由市商品住房价格联席会议办公室进行分级预警。预警分三级:电话提醒、发书面预警函、约谈县区政府分管领导。

  1. 电话提醒。对预警指标中任意指标累计两次超过预警值的县区、开发区,对当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电话提醒。

  2. 发书面预警函。对预警指标中任意指标累计三次超过预警值的县区、开发区,向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发书面预警函,并抄送县区政府(管委会)。

  3. 约谈县区政府(管委会)分管领导。对三次以上超过预警值,或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不得力的县区政府(管委会),约谈县区政府(管委会)分管领导。

  各县区房产主管部门要强化房地产市场数据统计上报工作,确保数据上报的及时性、准确性。因误报或迟报被市住管局提醒三次,视作超预警指标一次。同时,要充分考虑房地产市场潜在库存,全面分析研判,平衡供需关系,将预警指标作为指导本地新建商品住房价格申报的依据,加强部门协作,综合施策,精准实现房地产调控目标。

  二、组成人员

  总召集人:周景祥 市政府副市长

  召 集 人:赵  斌 市政府副秘书长、督查室主任

            张  辉 市住管局局长

  成员单位:金建中 市发改委副主任

            张  岗 市财政局副局长

            赵安国 市国土资源局交易办主任

            王建森 市建规局副局长

            曹志安 市住管局副局长

            梅  磊 市统计局总统计师

            刘宝庆 市工商局副局长

            李生鹏 市税务局副局长

            王汉平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

            田晓勇 人行汉中市中心支行副行长

            张  智 市物价局副局长

            牛长福 市棚改办主任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住管局,办公室主任由曹志安同志担任。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及联席会议的组织、联络和协调工作;研究提出联席会议议题,做好会议筹备工作;协调、督促各成员履行工作职责,落实联席会议决定事项;汇总并通报各成员单位有关工作情况;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各成员单位确定1名联络员,负责日常协调联络工作。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例会,由总召集人或召集人主持召开,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集会议。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报联席会议确定。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并上报市政府。重大问题需经联席会议讨论后,由联席会议事项责任单位报市政府决定。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商品住房市场价格有关问题,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需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及时处理席间商品住房价格稳控工作中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要认真跟踪督促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各成员单位要互通信息,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好联席会议的作用。各县区应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

  附件:1. 20**年*季度汉中市中心城区新建商品住房销售成交价格信息分类公示表(样表)

        2. 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会商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