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se_info":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307民初14016号"], "party_info": ["原告:林卓群。", "原告:洪步青。",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少龙,广东德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建宏。", "被告:杨如福。",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迪,湖北靖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天地人和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建宏。"], "trial_process":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卓群、洪步青诉被告王建宏、杨如福、深圳市天地人和酒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林卓群、洪步青于2017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court_consider": ["本院认为,原告林卓群、洪步青的申请不违反法律以及公共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judge_result": ["准许原告林卓群、洪步青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928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负担。"], "court_office": ["审判员 郝英威"], "judge_date":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court_assist": ["书记员 祝伟莹"], "keys_order": ["base_info", "party_info", "trial_process", "court_consider", "judge_result", "court_office", "judge_date", "court_ass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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