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印发
潍坊市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潍坊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
,制定本细
则。
第二条
奎文区、潍城区、坊子区、寒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经
济开发区、峡山生态经济发展区(以下简称城区)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奉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所属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具体承办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
区劳动保障部门及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辖
区内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宣传发动、
政策咨询、
扩面征缴,协助营理定点医疗机构及其他
医疗管理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
参保范围
第四条
参保人员应具有城区城镇户籍。其中,中小学阶段的学生还应具有所在学校的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