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科研项目管理条例试行-江阴中等专业学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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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中等专业学校教科研项目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实施我校科研兴校战略目标适应我校办学机制的转型和办学水平的提升加强对各类教育教学科研项目以下简称教科研项目的规范管理保证教科研工作持续顺利的开展出好成果多出成果快出成果特制定本管理条例第二条本管理条例所指的教科研项目包括纵向研究项目横向研究项目和校级课题项目纵向研究项目即国家中央各部委省市各厅局下达的各类科研项目其来源与范围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务院各部委设立的科学基金国家重点实验基金江苏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自然科学方面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国家

江阴中等专业学校教科研项目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实施我校“科研兴校”战略目标,适应我校办学机制的转型和办学水平的提升,加强对各类教育教学科研项目(以下简称“教科研项目”)的规范管理、保证教科研工作持续、顺利的开展,出好成果、多出成果、快出成果,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管理条例所指的“教科研项目”包括纵向研究项目、横向研究项目和校级课题项目。 1、纵向研究项目即国家、中央各部委、省市各厅局下达的各类科研项目。 其来源与范围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务院各部委设立的科学基金、国家重点实验基金、江苏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自然科学方面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国家和省市级的科技攻关项目、省市各厅局的重点科技项目资助的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无锡市社会科学基金资助的研究项目;国务院各部委、省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省市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研究项目等。 2、横向研究项目是指科学基金项目、各级政府部门下达的科研计划项目和学校基金项目以外的,与企业、社会研究机构等合作开展的合同项目。 主要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咨询)、建设工程和业务加工承揽等各类校企合作等科研项目。横向项目立项后,学校给予20%配套经费资助。 3、校级研究项目主要是指我校经申报审批立项、学校资助研究的课题。 校级课题立项主要包括以下项目:学校管理研究、专业调研、课程改革、教学模式改革、有效教学典型课例、校本教材(或讲义)的编写与出版、信息化教学资源的设计与制作、管理软件设计、新专业开发与旧专业改造、教学体系的构建和上级各类教育教学创建等项目。 校级课题分为立项课题(含上级无经费资助课题)和各级各类教育教学创建项目。立项课题由专家组按评审后报学校校长室办公会议核定经费,具体标准见附件一;各级各类教育教学创建项目有专门经费管理办法的,严格按照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管理 第三条 纵向项目申报工作,根据各级科研部门下达的申报指南的时间要求进行组织申报工作。纵向项目的申报、开题、中期检查、结题验收及经费管理,由学校教科研管理部门按照立项单位的管理制度代为管理。 第四条 横向项目都必须以“江苏省江阴中等专业学校”或“江阴中等专业学校科学技术学会”的名义,签订技术合同,并加盖“江苏省江阴中等专业学校公章” 或“江阴中等专业学校科学技术学会公章”。 横向科研项目以合同代立项,科研管理部门根据签订的技术合同正本,列入学校的科研计划。我校横向科研项目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项目经费进学校财务帐户,由学校财务科设帐管理。 横向项目签定技术合同的程序: 1、横向科研项目负责人将经双方商定的技术合同草案交科研管理部门审查; 2、横向科研项目负责人填写《江苏省江阴中等专业学校签订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审批表》,连同已打印好的技术合同若干份,报科研管理部门审核,由领导签署意见后,并盖“江苏省江阴中等专业学校章”; 3、双方签订技术合同后,将份技术合同正本交科研管理部门编号立项,财务科为项目组提供财务管理和服务。 校级课题立项项目每年组织申报一次,具体按江阴中等专业学校校级课题管理办法执行。研究项目在规定期间未按时完成不得重新申报研究项目。 第三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六条 项目立项以后,由学校科技处负责项目的过程管理,包括开题、日常检查、中期检查、结题验收和成果申报等管理工作。 第七条 项目实施期间由项目负责人在项目中期期填写《项目研究进度检查表》后交教研室存档。 第八条 项目按期完成后应在三个月内组织鉴定结题并报请校务会审议清结研究项目费用。 第九条 研究项目承担者发表出版或公开交流项目成果均应标注“江苏省江阴中等专业学校”及类似字样。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因故无法继续实施研究项目时,应提出项目中止报告,由校务会议核准后,报请校长批准中止该项目。立项研究项目中止后经费资助同时取消。 第十一条 立项项目实施期间项目负责人有违规行为或不道德研究行为而影响项目顺利实施时,经校务会议调查核实后报请校长撤销立项资助。该立项项目有必要继续实施的可更换项目负责人重新申请立项。 第十二条 因故中止、撤销资助的立项项目,项目申请人或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写出阶段性项目实施报告或工作总结,上报学校主管领导备案。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研究项目审批立项后,项目实施所需经费一般来源为: 1、纵向研究项目和横向研究项目实施所需经费由立项审批机构拨款资助,学校代管资助经费并提取5%的管理费由科技处统筹用于教学建设与教研教改项目的申报、评审、结项、鉴定、验收、评奖及管理等组织工作。 2、校级研究项目由学校从科研专项经费中拨款资助。 3、以上科研经费必须进入学校财务科科研经费帐户,由科技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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