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区公积金提取地址

  城南服务大厅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锦城大道965号人居置业1楼

  电话:028-12329

  办理条件

  购买成都市行政区范围内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办理材料

  购单位房改房或集资建经济适用房:

  一、提取证明材料(原件):

  (一)房改部门鉴章的购房合同或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

  (二)房改部门鉴章的购房款专用收据;

  *单位向职工出售房改存量房,集资建经济适用房,应由单位统一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手续。

  二、身份证明材料:

  (一)职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

  (二)职工已婚的,应提供结婚证原件或婚姻关系证明原件(结婚证中无配偶身份证信息的,还应提供职工配偶身份证原件)。

  (三)委托他人办理的,根据下列委托情形提供相应资料:

  1.受托人为职工配偶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

  2.受托人为职工直系血亲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为职工代办提取,应出示单位鉴章的介绍信(应注明提取职工姓名及身份证号、单位经办人姓名及身份证号、住房公积金单位客户号和提取个人客户号、提取事项和单位介绍信出具的时间)、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职工身份证原件;

  4.非上述委托关系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公证后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书应注明委托事项、双方身份证信息和委托期限)。

  (四)《成都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提取申请表》一份。

  (五)提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无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职工应提供提取人的银行储蓄账户存折(卡)。

  (六)已托管职工需出具《成都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2014年12月31日后新增托管户职工不再提供)。

  (七)港澳台及外籍职工,应提供的身份证件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原件。

  购买商品房:

  一、提取证明材料(原件):

  (一)房屋地址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提供:

  1.房管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2.购房款发票或收据。

  (二)房屋地址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外提供:

  1.房屋地址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外且已取得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和购房款票据。

  2.房屋地址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外且未取得产权证的应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购房发票。

  注:

  1.房屋地址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外,且已抵押给按揭贷款银行,申请住房按揭贷款的,还需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按揭贷款发放凭证。

  2.房屋地址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外,还需提供职工或配偶的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单位鉴章的工作所在地证明。

  二、身份证明材料:

  (一)职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

  (二)职工已婚的,应提供结婚证原件或婚姻关系证明原件(结婚证中无配偶身份证信息的,还应提供职工配偶身份证原件)。

  (三)委托他人办理的,根据下列委托情形提供相应资料:

  1.受托人为职工配偶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

  2.受托人为职工直系血亲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为职工代办提取,应出示单位鉴章的介绍信(应注明提取职工姓名及身份证号、单位经办人姓名及身份证号、住房公积金单位客户号和提取个人客户号、提取事项和单位介绍信出具的时间)、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职工身份证原件;

  4.非上述委托关系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公证后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书应注明委托事项、双方身份证信息和委托期限)。

  (四)《成都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提取申请表》一份。

  (五)提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无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职工应提供提取人的银行储蓄账户存折(卡)。

  (六)已托管职工需出具《成都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2014年12月31日后新增托管户职工不再提供)。

  (七)港澳台及外籍职工,应提供的身份证件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原件。

  购买再交易房(二手房):

  一、提取证明材料(原件):

  (一)房屋交易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二)含有计税金额的房屋交易契税完税证明材料或含有价税合计金额的增值税发票或存量房网签合同;

  (三)房屋产权共有人是配偶、父母、子女的,应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注:

  1.房屋若有按揭贷款的,需提供住房贷(借)款合同;

  2.房屋地址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外,且已抵押给按揭贷款银行,申请住房按揭贷款的,还需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按揭贷款发放凭证;

  3.房屋地址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外,还需提供职工或配偶的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单位鉴章的工作所在地证明;

  4.不可委托他人代办。

  二、身份证明材料:

  (一)职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

  (二)职工已婚的,应提供结婚证原件或婚姻关系证明原件(结婚证中无配偶身份证信息的,还应提供职工配偶身份证原件);

  (三)《成都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提取申请表》一份;

  (四)提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无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职工应提供提取人的银行储蓄账户存折(卡);

  (五)已托管职工需出具《成都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2014年12月31日后新增托管户职工不再提供)。

  (六)港澳台及外籍职工,应提供的身份证件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原件。

  拆迁安置房:

  一、提取证明材料(原件):

  (一)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或协议;

  (二)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被拆迁房屋为私产的提供原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公房的提供公房使用证,农房的提供宅基地使用证);

  (三)购房款发票或收据。

  二、身份证明材料:

  (一)职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

  (二)职工已婚的,应提供结婚证原件或婚姻关系证明原件(结婚证中无配偶身份证信息的,还应提供职工配偶身份证原件)。

  (三)委托他人办理的,根据下列委托情形提供相应资料:

  1.受托人为职工配偶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

  2.受托人为职工直系血亲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为职工代办提取,应出示单位鉴章的介绍信(应注明提取职工姓名及身份证号、单位经办人姓名及身份证号、住房公积金单位客户号和提取个人客户号、提取事项和单位介绍信出具的时间)、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职工身份证原件;

  4.非上述委托关系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公证后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书应注明委托事项、双方身份证信息和委托期限)。

  (四)《成都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提取申请表》一份。

  (五)提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无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职工应提供提取人的银行储蓄账户存折(卡)。

  (六)已托管职工需出具《成都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2014年12月31日后新增托管户职工不再提供)。

  (七)港澳台及外籍职工,应提供的身份证件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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