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江梦露
2023-07-31 19:13:21
共 1 个回答
杨诗雨
2023-08-07 02:21:45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规范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城市规划、建设的管控,从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着手,综合采用渗、滞、蓄、净、用、排等技术措施,有效控制城市降雨径流,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行为对原有自然水文特征和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第三条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生态为本、自然循环,规划引领、统筹推进的原则。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统筹海绵城市建设,建立健全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体制,协调解决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考核内容。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海绵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统筹本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第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海绵城市建设的综合管理部门,组织推进全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乡管理、交通运输、水务、房产管理、园林、气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强海绵城市建设宣传,推广海绵城市建设创新举措和经验。第二章标准、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市人民政府经依法批准,可以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制定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
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第八条海绵城市规划与建设应当尊重自然地势地貌和天然沟渠,维持原有山水林田湖草自然生态系统,注重城乡结合部的生态修复建设,保护自然生态空间格局。第九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城乡管理、水务等部门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海绵城市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技术指标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在规划设计条件中予以明确。第十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制定海绵城市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一条海绵城市设施应当与建设工程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项目方案设计以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按照规划设计条件,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建设工程项目的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得降低。因规划、地质等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当保证项目所在地排水分区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变。第十二条下列建设工程项目的海绵城市设计方案应当进行专家论证并出具书面意见:
(一)国家、省、市级重点建设工程项目;
(二)在湿陷性黄土、煤矿采空区等地质结构复杂区域的建设工程项目;
(三)对排水流域影响重大的河、湖、渠、公园、绿地或者占用、覆盖河、湖、渠、湿地的建设工程项目;
(四)对原有自然生态、地形地貌影响较大的建设工程项目;
(五)在重要地块占地面积超过3公顷的建设工程项目。第十三条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时提交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质量承诺书中,应当包括海绵城市建设内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和承诺内容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和服务。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建设工程项目中海绵城市建设内容进行专项验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参加河、湖、渠、公园、绿地等建设工程项目中有关海绵城市建设的竣工验收,并出具意见。第十五条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执行海绵城市建设各项技术标准,保证工程质量。
建设单位和相关人员对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质量承担首要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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