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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额保险是什么意思?定额保险合同

定额保险的给付金额,是保险合同事先约定的。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如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时,或者被保险人生存到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时,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人寿保险为典型的定额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约定的给付死亡保险金、残疾保险金的内容,健康保险约定的给付疾病保险金、死亡保险金或者残疾保险金的内容,也是定额保险。

定额保险的本质特征在于保险给付的定额化。这一定额保险特征使得保险固有的填补损失原则,定额保险不能适用于定额保险。由此,作为贯彻填补损失原则的制度工具,如超额保险、重复保险、保险代位权等,同样不能适用于定额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约定的医疗费用给付的内容,定额保险是否为定额保险?这在我国的理论和实务上始终存在争议。有一种观点认为,在费用报销型的健康保险中,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金等,只能在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范围内,根据保险合同的具体约定予以支付,这使得这类保险带有了损失补偿的性质,但这类保险不属于定额保险或定额给付性保险。

在费用报销型的健康保险中,即使在保险事故为第三人造成的情形下,保险公司在支付保险金后,也不能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而只能由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予以追偿。另有一种观点认为:“人寿保险合同是典型的定额保险合同。意外伤害保险为所约定的死亡保险金、残疾保险金给付的保险,健康保险为所约定的疾病保险金、死亡保险金或者残疾保险金给付的保险,定额保险均为定额保险。至于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所约定的医疗费用给付保险是否为定额保险,依照当事人在保险合同的意思加以确定:合同条款对于保险人的给付以‘津贴’、‘定额保险补贴’或者‘保险金’等术语表述的,且与被保险人享受医疗服务所支出的实际费用没有关联的,为定额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约定的医疗费用给付的内容,定额保险是否为定额保险,应当基于对保险合同的条款的解释作出最终的判断。例如,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爱心呵护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利益条款》第4条规定:“在定额保险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后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诊疗,本公司按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的日定额给付标准与被保险人住院日数的乘积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每个保单年度的最高给付日数以三十日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