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招投标的方式、程序
第十四条 学校物资采购、项目修建招投标,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采购规模、范围、途径等,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定点采购等方式,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标。但对招标成本过高,急需采购的设备物资、项目修建,有特殊要求的物资采购与修建工程施工项目,以及无三家以上符合招投标资格的供应商参加,经主管校领导或领导小组批准,可以采取其他招标方式。
第十五条 招标前,招标办应当同项目主管部门、使用部门(单位)、纪检、审计和有关专家组成招标工作小组,负责招投标具体事宜。
第十六条 投标文件要按规定编制、密封、标志和递交,否则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招标项目进入招标程序后,招标办应对招标程序负责;项目主管部门(使用单位)对招标文件中的招标内容、技术资料、技术要求负责;招标办要建立专家库并随机抽取专家,评标结论由评标专家组负责;评标结论由评标专家组组长负责撰写。
第十八条 评标工作由招标工作小组确定的评标专家组负责,评标专家组成员由与项目相关的管理人员和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3人以上,其中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评标专家组组长由招标工作小组在评标专家组成员中确定。评标时,应当场启封投标文件。
第十九条 评标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评议投标文件,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条 招标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组织调研、对投标商进行资格审查、确定评标办法、组织并主持招标(开标)会议,根据评标专家组意见确定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一条 招标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竞争原则挑选中标人。评标应当采取公正、合理、科学的原则,评标方法包括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性价比法。切实做到学校公开招标,投标人公平竞标,专家组严格评标,领导组公正定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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