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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汉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高端建筑面漆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一次网上公示

日期:2015-04-13 来源:市环保局

为预防、减轻或避免四川汉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高端建筑面漆生产项目的施工和运营所带来的环境污染,以促进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的有关要求,四川汉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委托四川省国环环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四川汉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高端建筑面漆生产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广泛征求公众意见。请公众就所关心的环境问题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一、项目简介

四川汉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高端建筑面漆生产项目位于广元市旺苍县黄洋镇黄洋村,占地约6亩,投资800万元建设生产高端建筑面漆;其建设内容包括生产车间、办公楼及其相关配套设施。

根据初步分析,项目建设期会产生废水、废气、噪声和固体废物污染以及水土流失,在采取了严格的污染防治措施和加强环境管理后不会对周边环境产生严重不良影响,随着施工期的结束,上述污染影响将随之消失。根据环评现场踏勘可知,目前项目已经完成了施工期,不存在施工期遗留环境问题。

项目建设完成生产及配套办公区会产生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化验室废水、生产噪声、有机废气、生产固废、生活垃圾等。根据初步工程分析,项目生产废水和化验室废水经收集后进入生产区废水处理设施处理,生产污水收集后经化粪池处理,由于项目所在地目前无市政污水管网和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环评考虑将以上废水经处理后回用或用于当地林灌等(危险废液由资质单位回收处理),生产噪声经隔声、减震处理,目前项目未对生产过程中的有机废气采取治理措施,将以无组织形式外排,环评考虑收集有机废气后经活性炭吸附后排气筒外排,且针对无组织外排部分设置合理的卫生防护距离和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生活垃圾经环卫部门收集。

二、环评委托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1、委托单位:四川汉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2、通讯地址:广元市旺苍县黄洋镇黄洋村;

3、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张总  18398774999

4、邮箱:w13606788023@163.com

三、承担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名称和联系方式

1、评价单位:南京国环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通讯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蒋王庙8号;

3、传真:0839-3301066

4、联系电话:0839-3301066

5、邮箱:359822575@qq.com

四、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和主要工作内容

1、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办理委托手续;

2)签订技术咨询合同;

3)开展前期工作(落实评价人员、调研、资料收集等);

4)开展评价工作(公众参与调查、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项目污染分析及其环境影响评价、污染治理措施及其可行性分析、清洁生产和总量控制分析、在线监测分析等);

5)编制报告书;

6)专家评审(召开环评报告技术评审会);

7)报告书报批(根据评审意见,报告书修改完善后由委托单位上报环保主管部门)。

2、环境影响评价主要工作内容

根据相关技术规范和导则的要求,本次环评的主要工作内容为:

1)总论。对项目由来进行说明,明确评价技术规范、导则和标准,进行环境影响识别并确定评价因子,确定评价等级、评价重点和评价时段,分析项目外环境关系和与之相关的环境保护目标。

2)工程概况。对项目概况进行分析和介绍,并对产业政策符合性、规划符合性和总平面布置合理性进行分析。

3)工程分析。对项目产污情况进行分析,确定其污染物产生量、治理措施、排放量和排放去向等。

4)环境现状评价。对项目所在地的自然和社会环境概况进行分析,对所在地空气环境、地表水、声环境进行现状监测和评价。

5)环境影响预测。预测项目实施对大气、地表水和声环境以及环境保护目标造成的影响。

6)污染治理措施分析。对项目所采取的污染治理措施的技术和经济可行性进行分析。

7)清洁生产与总量控制。分析项目的清洁生产水平,明确项目的总量控制要求。

8)环境管理和监测计划。针对项目运营期提出具体的环境管理和监测计划。

9)结论。提出项目的环境可行性结论。

五、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公众提出意见应主要与环境保护相关,主要涉及以下问题:

1)对项目所在地现有环境质量的看法,以及对目前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的认识;

2)项目建设期和运营后可能带来的环境问题;

3)项目建设对当地经济是否有促进作用,其建设与当地规划是否相符;

4)对项目环境保护工作及其措施的意见或建议。

六、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本次信息公示后,公众可以通过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环评委托单位或环评单位联系人提出相关意见。

本次为建设项目的第一次现场公示,在此期间,还将采用发放调查问卷等方式进行公众意见征求;在报告书编制完成报送审批前,还将举行第二次现场公示,进行进一步公众意见征求。在此期间,公众仍可以通过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发表自己的意见。

七、公示时间

本次公示时间为2015413日至426日共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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