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明码标价”不如政府定价

  南海网评论员:乐南

  今年内,广州市物价局将研究推动实施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制度。每个楼盘的开发商在销售房屋时,不仅需要一次性将所有房源全部拿出来销售,不得“捂盘”,而且必须将每一套房屋的售价在售楼大厅的显著位置明码标价,接受政府和购房者的监督。根据《价格法》,对不执行明码标价的企业或商铺,处罚的标准为罚款5000元。(1月21日《广州日报》)

  消息一出,被高高在上的房价折磨得平民百姓以及腰包才鼓一点的“夹心层”,就纷纷对5000元的罚款予以高度关注,并举出前些日子,《南京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对拿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却不按期销售的捂盘者,将最高罚款1万元的例子,对这些在开放商眼里不过是九牛一毛的处罚报以诟病。毕竟,对于广州市2009年12月住宅交易均价11263元/平方米而言,这5000元的罚款额不过就是一个厕所蹲位。

  笔者不由得对广州市物价局“根据《价格法》”的说法产生了兴趣来。难道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在强势的资本面前,竟然如坐台的小姐一般,基本上只剩下被调戏的份了吗?

  仔细阅读,显然并非如此!《价格法》第四十二条明文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那么,缘何物价部门就对更具震慑力的“没收违法所得”熟视无睹呢?是因为房地产业作为“支柱产业”都得到了各地“优化办”的关照,迫使国家执法部门对其违法行为蜻蜓点水,还是资本早已在私下与权力联姻,做起了权钱交易的勾当?

  更何况,在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努力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的今天,在坊间百姓为一栖身之地未富先奴饱受煎熬的时下,有关部门缘何总在回避《价格法》中的另一处白纸黑字: “第十八条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

  作为“中国人民很行”的资深房奴,目睹了一条条“80后置业人群贷款比例高达9成”(《北京青年报》)之新闻,浏览过一次次“最大的渴望就是能园住房梦”等报道,着实有些不明白了:难道房产价格不属于“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难道已有“北京超过50%的购买者成为啃老族”(《中国新闻周刊》)的当前还没到“必要”的时候?

  该出手时就出手!虽然,对于房价的突飞猛进,国家已出台“11条”等相关举措希望对其做出调控,各级党政要员也纷纷发表承诺要在廉租房、经适房建设上加大力度。但是,如果能依照《价格法》对楼市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其利民程度,是否要比今天罚罚不明码标价,明天查查捂盘惜售,后天出台出台文件,更具实效些呢!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责任编辑:贺梦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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