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合作开发模式
一、合作模式
从法律规定和集体土地开发实践来看,目前农村集体土地合作开
发模式总的来说可分为法人型联合开发和非法人型联合开发两种。
(一)法人型联合开发
法人型联合开发就是指投资各方根据自己所具备的条件及优势共
同组建具有独立法人性质的项目公司,并以该公司的名义进行经营活
动。《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
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
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的规定,就使投资者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形式组建公司成为合法。
同时,由于该条并未区分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因此以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成为可能。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
十七条:“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其它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这就确
立了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进行房地产合作开发的法律依据。
法人型联合开发又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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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建新的项目公司
由于房地产投资各方均不具有房地产开发资格或虽具备资格但为
了减轻法律风险而设立项目公司。《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对设立房地产公司提出了具体要求,《公司法》第三条对
投资股东的责任限额做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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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弊分析
这种以项目公司形式出现的联合开发模式的优势显而易见:责任
明确、组织机构相对稳定、人事安排及操作比较规范;股东承担的最
大风险可预见(以出资额或持有的股份为限);对股东的资格要求较
低(可以是法人、组织、自然人);相对来说发生法律纠纷的概率比
较小。但这种形式的弊端也很明显,比如组建项目公司,成立规范的
管理机构和流程等需要较长的时间容易错过商机,而且管理成本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