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
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
化建设达标评级工作,
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
国发
〔
2010
〕
23
号
)
、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安委
〔
2011
〕
4
号)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行业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水安
监〔
2011
〕
346
号)和《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
(水安监〔
2013
〕
189
号)
,结合我国农村水电行业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已投入运行、单站装机容量为
5
万千瓦及以下水电站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
评级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农村水电站企事业单位是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应严格执行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保障安全投入,规范运行管理,加强教育培训,确保农村
水电站安全管理达标。
第五条
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项目包括:
安全生产目标、
组织机构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