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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西省惠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安市惠恩府邸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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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惠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要求对《江西省惠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安市惠恩府邸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审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位于高安市瑞阳新区,项目周边北接瑞祥路,路北是高安市医院,东接长安路,基地南面和西面是空地,距离高安站直线距离约 2.0km,距离高安市政府约 2.5km。周边有学校,公园,商业,交通十分便利,地理位置优越,环境较好,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 115.3760670,北纬 28.4561653。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建设类,类型为房地产开发项目。本项目规划用地面积为3.83h㎡,总建筑面积100515.58㎡,其中地上76632㎡,地下23883.58㎡,含计容建筑面积76632㎡,住宅建筑面积75686.95㎡,不计容地下建筑面积23883.58㎡。共7栋主楼(为18层住宅楼)和1栋1F-2F商业建筑。住宅总户640户,机动车停车位679辆。容积率为2.0,建筑密度为15.44%,绿地率为40%。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小区住房的主体建设、道路、绿化、消防等配套性工程建设。本项目容积率2.40,建筑密度25%,绿地率35%。本项目土石方挖填总量16.50万m³,其中:挖方总量10.76万m³,填方总量5.74万m³(含回填表土0.82万m³),借方表土0.82万m³,弃方5.85万m³,弃方由余土公司按照高安市瑞阳新区管委会要求运至余土堆置点(堆置点位于高安市行政中心以北,堆置点土方由管委会统一管理、集中调配)。回填表土采用外购表土,共外购表土量为0.82万m³,所有表土全部堆放于在景观绿化防治区中的临时堆土场处,后期留作绿化覆土利用,该项目不设取土场和弃土场。项目总投资约为68202万元,其中土建投资约为66932万元,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本项目已于2021年1月开工建设,计划于2022年12月完工,总工期24个月。

二、《方案》编制依据充分,其内容达到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2018)可研设计阶段的深度,可作为下一阶段设计的依据。

三、项目区地处亚热带季风湿润气候,四季分明,雨量充沛,多年平均降雨量1622.7mm,多年平均气温为17.5℃,多年平均日照时数为1809h。年平均相对湿度76%,年平均气压990hPa。多年平均无霜期264天,年主导风向为东北风(EN),年平均风速为2.0m/s。项目区地带性植被为亚热带常绿阔叶林,目前项目场地已开工建设,现状天然植被类型较少,各类植被长势总体较差,林草覆盖率较低。项目区地处南方红壤丘陵侵蚀区,土壤侵蚀类型以水力侵蚀为主,目前项目区处于开工建设状态,水土流失现状以轻度为主,容许土壤流失量为500t/k㎡·a,土壤侵蚀模数为518t/k㎡·a。项目所在地属于江西省省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执行南方红壤区水土流失一级防治标准。

四、水土流失预测内容全面,预测时段及预测方法基本可行。经预测,如果在没有采取有效的水土保持措施情况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量为337.47t,其中新增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量为284.43t。施工期水土流失量为276.02t,占水土流失总量的97.04%,是发生水土流失的主要时段。

五、同意本方案提出的水土流失防治目标。本方案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实施后能达到防治目标,至设计水平年(即2023年)时的水土流失防治具体目标为:水土流失总治理度98%、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8%、林草植被恢复率98%、林草覆盖率27%。

六、同意本方案划分水土流失防治区和防治责任范围:本工程水土流失防治类型区划分为建筑物区、道路广场区和景观绿化区3个防治分区。工程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总面积为3.83h㎡。

七、同意本方案提出的水土流失防治措施总体布局及实施进度安排。要严格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所确定的进度组织实施水土保持工程。

八、同意本方案提出的水土保持监测方案,水土保持监测时段从工程施工准备期开始,至设计水平年结束。本项目设计水平年为2023年,故监测时段为2021年1月—2023年12月,监测时段为36个月。本方案按水土流失分区布设,共布设2个观测样地监测点和2个调查样地监测点。你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水土保持监测机构实施监测,其结果要定期向水土保持监督部门报告,以便针对性开展监督检查。

九、本项目水土保持总投资164.57万元(其中主体工程已列93.20万元)。其中工程措施费为16.26万元,植物措施费为76.50万元,临时措施费22.09元,独立费用为36.79万元(其中水土保持监理费5.00万元,水土保持监测费10.00万元),基本预备费为9.10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3.83万元。

十、请加强对本方案的实施。要按照批准的方案落实资金,并按照水土保持“三同时”的要求,认真做好水土保持措施初步设计及施工组织工作,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管理和水土保持建设监理工作,并加强临时性防治措施,有效控制施工过程中的水土流失。

十一、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0]161号)的规定,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监测单位应定期向高安市水利局报送监测情况。同时,水土保持监测成果和三色评价结论将作为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的依据。

十二、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阶段,要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的规定,及时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并向高安市水利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   

2021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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