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宝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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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公务员,(一)公务人员的概念和范围行政主体或者行政机关都是组织体,需要由自然人在该组织内部及为该组织体对外作成行为,这些人员代表行政主体或者行政机关来实施公务。关于这些人员,我国一般称之为公务员,也有的称之为公务人员、行政人。英国称为文官,美国称为政府雇员,法国、德国和日本也称为公务员。当代国外公务员的涵义并不相同,范围大小往往差异极大。1、我国公务员的概念和范围。依据我国公务员法,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这与原公务员暂行条例中所确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有着很大不同,不仅国家机关包括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以及行政机关的相应人员

2、属于公务员,党的机关的相应人员也被纳入到公务员中来 。,(二)公务员的种类1、综合管理类公务员、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这一分类是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的。2、领导职务公务员和非领导职务公务员。这一分类是以公务员是否担任领导职务为依据的。领导职务公务员是具有组织、管理、决策、指挥职能的公务员;非领导职务则不具有组织、管理、决策、指挥职能。这一分类有利于明确领导职责,使担负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能认识到自己在工作中所处的地位和应负的主要责任,也有利于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我国公务员法业已采用了这一分类。,3、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和考任制公务员。这一分类是以公务员的产生方式

3、为依据的。选任制公务员是指根据民意选举的方式而产生的公务员。国外许多政府首脑和内阁成员都是选任制公务员,我国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产生的公务员也属于选任制公务员。我国公务员法规定,选任制公务员在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当选职务;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或者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其所任职务即终止。委任制公务员是指由任免机关在其任免权限范围内直接确定并委派某人担任一定职务而产生的公务员。我国公务员中的非政府组成人员主要是委任制公务员。,聘任制公务员是指以合同方式聘用而产生的公务员。我国公务员法规定,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

4、制。如果所列职位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实行聘任制。机关聘任公务员可以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进行公开招聘,也可以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直接选聘。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工资经费限额内进行。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书面的聘任合同,确定机关与所聘公务员双方的权利、义务。聘任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聘任合同的签订、变更或者解除,应当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考任制公务员是指有任免权的机关通过公开考试和考核的方式而产生的公务员。我国公务员法并未明确规定考任制公务员这一形式,但明确规定,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

5、、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4、政务类公务员和业务类公务员。这一分类是依据公务员产生方式、任职期限、考核方法、管理法律依据以及选拔任用所受限制等划分的,有的学者也称之为政务官或政务人员、事务官或事务人员。政务官是指参与国家政策或者施政方针的决定,并且随着执政党更迭或者政策改变而进退的公务员。业务类也即事务官,是指依照既定政策或者施政方针而执行行政任务的公务人员。政务类和业务类公务员的特征决定了二者法律适用及救济方式等都不相同。这一分类是世界上多数国家对公务员采用的一种最基本分类,但我国仅在理论上研究,立法上并

6、未采取这一分类。,5、我国公务员的范围我国公务员法将公务员由原来的政府机关扩展到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党的机关等。但是要在具体的管理过程中,尊重不同类别公务员的特征,进行分类管理,注意不同公务员法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和效力问题。对此,起草部门指出,按照草案规定的公务员范围,对下列几类人员宜做以下具体落实:法官、检察官纳入公务员范围的同时,根据其职务特点,草案规定另行设置法官、检察官职务,与法官法、检察官法相衔接;民主党派机关工作人员与共产党机关工作人员一样纳入公务员的范围;人民团体、群众团体的工作人员,鉴于其性质虽不同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管理上历来属于干部范畴,草案仍按现行做法,规定对其参照公

7、务员法进行管理。,三、国家公务员的法律地位内部法律关系: 1、公务员基于担任的行政职务而与国家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又称之为国家公职关系或内部行政职务关系; 2、双方当事人都能代表国家行使一定行政权力,但行政机关居于主导地位,有权对公务员进行管理监督;行政职务关系既有实体法律关系也有程序法律关系;本质是一种国家委托关系。 以公务员的名义。外部法律关系: 公务员作为行政主体的代表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外部法律关系。以行政机关的名义。,2、公务员法律关系的内容公务员法律关系的内容,需要从两方面理解。一是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的关系,一是公务员作为行政主体的代表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前

8、者体现在四个方面,行政机关的职权、职责、权限和优先权涉及公务员;公务员在分享行政机关的职权、优先权和分担行政机关的职责、权限时,行政机关有权对分享和分担物进行“再分配”;公务员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必须以行政机关的名义,按行政机关的意志进行;为保障公务员以行政机关的名义并按照行政机关的意志从事公务活动,行政机关可以在法律范围内规定公务员的纪律,并实施监督权和奖惩权。后者则表现为公务员作为行政主体的代表并以行政主体的名义对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管理,并依法采用各种强制手段。,同时公务员作为行政主体的代表有义务履行行政主体的职责,保护行政相对放的合法权益,接受行政相对方的监督,行政相对人有服从和协助公务员

9、实施的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义务,享有建议、批评、控告、申诉、请求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第二节:国家公职关系,一、概念国家公职关系是指国家公务员因担任国家公职、执行国家公务而与国家(直接相对主体为行政机关)发生的法律关系。国家公职关系属于内部行政法律关系,是内部行政法律关系的一种;国家公职关系从属于外部行政法律关系,是因为外部行政关系而产生的关系;国家公职关系的双方主体分别是国家公务员和国家;在某种意义上国家公职关系也可视为一种特殊的劳动关系。二、内容:人事管理关系;特别劳动关系;政党分肥制:特别权力关系:有不受司法监督的管理权(立法与处分);没有诉权;,三、公务员双重身份及其划分公务员是公

10、民经法律程序进入国家公务员队伍,公务员的公民身份并不因为进入公务员队伍而消失。每个公务员均具有公民与公务员双重身份,与这一双重身份相对应,公务员也具有个人行为与公务行为双重行为。即公务员的行为并非都是执行国家公务的行为。公务员双重身份和双重行为的并存,尽管从实质上是统一的,但在公务员具体活动中有冲突的现象时常发生。公务员双重身份的划分取决于其行为性质的确认。划分公务员个人行为与行政行为(公务行为)的标准门前尚未统一,标准包括:1、时间标准。即公务员在上班期间所为行为是公务行为,下班后所为行为是个人行为。但这种划分无法解释两种情况,公务员在上班期间从事个人行为以及公务员在下班后继续执行公务的行为

11、。单纯以这一时间标准判断不够周延。,2、职权标准。即公务员在其职权范围内所为的行为属于公务行为,超越职权范围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如美国联邦侵权求偿法只适用于政府雇员的“职务活动”,而职务活动是指不超出职责界限的活动。由于这一标准无意中将所有的越权行为推定为个人行为,免除行政机关可能应当承担的责任,因此也不能淡出凭借职权标准准确判断公务员行为的性质。3、公益标准。即公务员的行为涉及公共利益的视为执行公务的行为,不涉及公共利益而涉及个人利益的,则视为非执行公务的行为。这一公益标准拓宽了公务行为的范围,在一定程度上拓展了行政相对方权利救济的途径,但仍然不具有普适性,因为公共利益是一个广义的不确定的法

12、律概念,也需要将公益标准与其它标准相结合。,4、主观意志标准。即公务员实施某种行为如果主观的意志和目的是执行职务,则认定为公务欣慰,如果公务员主观上没有执行职务的意图和目的,即使依社会一般人的见解有执行职务的表征,也不能认定是公务行为。但由于公务员的主观意志一般只能通过其行为的客观表现(时间要素、职权要素和公务标志等)来推定,即对主观意志的客观判断方式,因此也不能单纯依据行政机关或公务员的主观解释来判断其行为性质。5、公务标志标准。公务标志是公务员在实施行政行为时设置的一种外形标记。公务员在勤务场所佩戴或者出示能表明身份的公务标志的行为,一般可以认定为公务行为,反之则不属于公务行为。但由于公务

13、员在佩戴公务标志时从事的并非都是公务行为,单纯依据公务标志的判断有时也并不准确。,由于这些标准各有所长,难以单纯以单一标准来判断公务行为。有的学者提出有必要划分公务员行为层次。公务员的行为首先可以划分为个人行为和单位行为。由于行政行为不能以个人名义而只能以单位名义作出,所以个人行为不可能是行政行为;但单位行为有两种可能:单位以私法人身份出现时,公务员的行为属于单位民事行为;单位以行政机关身份出现时,公务员的行为则属于行政行为。从而公务员行为性质的确认需要在两个层次上划分为两种:首先区别个人行为和单位行为;如果属于单位行为,则还要区分民事行为和行政行为。,1995年6月,张某用自行车驮着两筐白菜

14、到农贸市场上去出售。到农贸市场之后,张某因为急于出售,便没有到指定的摊位,而是在存放自行车处叫卖。这时,在农贸市场执勤的工商管理员王某以张某未在指定摊位出售为由,将张某的秤杆和秤砣拿走。张某便赶到工商管理局市场办公室去索要自己的秤杆和秤砣,王某不给。张某便抓起王某脱在地下的鞋子,说:“你不给我秤,我便把你的鞋子拿走。”王某急忙往回抢鞋,双方拉拉扯扯,厮打在一起。很快,其他市场管理人员也赶过来帮王某一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张某全身多处受伤,不得不住院治疗,共花去医药费千余元。张某出院后,要求工商管理局赔偿其医疗费1500元,误工补贴2000元,精神损失和其他费用4000元,总计人民币7500元。

15、该县工商管理局审查后认为,本案王某和其他几位肇事者的伤害行为与工商管理局无关,属个人行为,故工商管理局对张某的赔偿请求不予受理。张某不服,遂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行政赔偿。,、,案件是属于民事赔偿案件还是行政赔偿案件?区分公务行为和个人行为的关键是看该公务员和行政主体之间是否存在行政职务关系,该公务员是否在代表该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凡是国家公务员行使其所任职务上的职权而发生的行为都属于公务行为,而与职权无关的行为则属于个人行为。以此标准观之,在该案中,王某的行为属于公务行为,县人民法院以行政赔偿程序审理此案也是正确的。因为:第一,王某属于市场管理人员,和工商管理局之间存在行政职务委托关系

16、;第二,王某对张某的处罚行为显然是行使行政权力的行为,因为,个人的行为显然不具有单方性和强制力;第三,张某是以工商管理局的名义进行的处罚,并且张某的秤杆和秤砣也是被没收到了工商管理局;第四,王某的行为发生在执勤过程当中,伤害和争执也是因为处罚行为而引起,并发生在办公场所。因而,王某的行为属于执行职务的公务行为,工商管理局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第九章:相对人,一、概念: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强调从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与行政主体相对应以及权益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这三个方面界定,而且,权益影响不仅包括直接影响也包

17、括间接影响。其实质是利益的可受法律保护性。利益受保护,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约束行政机关的,就是相对人。,对行政关系中相应一方的主体,不同国家行政法理论称谓各不相同。传统的西方行政法理论如美国一些行政法著作称之为“私方当事人”(a private party)。前苏联行政法理论早把公民和社会组织纳入“苏联行政法主体”的范围。中国一些行政法著作有的称之为“公民、组织”,有的则把组织称为法人、单位、社会组织等,较多的著作成为“相对人”或者“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有的则认为“相对人”这一概念还不够通俗和普遍,而个人、组织一次在一些法律规范性文件中常能见到,而未采用行政相对人这一概念,而是称之为“个人和组织”,指称“在行政关系中相对一方的当事人,是与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相对应的一方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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