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一男子花170多万买房,结果竟是“凶宅”!房主隐瞒房内曾有人自杀...

多少人奋斗了半辈子

就为了想买套房子

然而辛辛苦苦到手的房子

竟是一套 “凶宅”!

近日,厦门市民小林

就遇到了这样的糟心事

得知是“凶宅”要取消交易

房东拒不同意

这处房产位于集美区

2019年1月

房主与小林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协议

约定将房子出售给小林

并约定了房款分期支付

产权过户、交房等事项

小林依约支付了部分购房款60万元

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

网络配图

交房后

小林才 从邻居口中得知

2015年时

有人在房屋内自杀身亡

便向房主提出买卖作罢

但是房主不同意

小林则拒绝支付剩余的购房款

双方谁也不让步

网络配图

双方对峙公堂

各执一词

随后

房主起诉至集美区法院

要求小林支付剩余款项112万元

并赔偿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而小林也向法院

提!出!反!诉!

他是这么看的

他认为按照传统习俗,发生过人员非正常死亡的房屋“不吉利”,会使房屋贬值,房主在出售房子时隐瞒这一重要信息,属于欺诈。

他要求撤销协议

要求房主退还购房款60万元

并赔偿相应损失

法官多次协调

房主终同意退款

案件受理后

法官向房主释明

房屋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 虽不影响房屋的使用,但根据日常生活经验以及民间习俗,会对居住人员的心理产生影响,房主未如实告知,使小林在违背真实意思下订立房屋买卖协议,小林请求撤销合同,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法官几次劝说

最终双方和解

即撤销房屋买卖协议

房主同意向小林返还购房款

法官说法

承办此案的法官表示,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房屋买卖属于生活中重大事项的交易,出售人应当如实披露与房屋有关的重要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就像法官所说

虽不影响房屋居住

不管如何

理应要提前说一声

毕竟谁也不想 在不知情情况下

就住了“凶宅”

然而

这样的事还并不少见...

0 1

全额买房,结果发现是“凶宅”

2015年,吴先生通过中介公司看中位于广州市海珠区的某物业,并与业主陈女士协商买卖事宜。吴先生 明确向陈女士表示其妻子已怀孕,要求房屋必须吉利,并主动咨询房屋是否曾经死过人, 陈女士表示该房屋内未曾有人去世。

事后,吴先生与陈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一次性支付全额房款120万元,在中介公司的协助下办理过户手续。

两个月后,吴先生 得知该房屋曾发生跳楼自杀身亡事件马上找到陈女士协商退房,但陈女士称房屋并不影响使用,拒绝退房。协商无果,吴先生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及陈女士退还购房款120万元。

经审查,业主陈女士未如实向吴先生告知该物业曾发生跳楼自杀身亡事件,造成吴先生重大误解。最终,仲裁委员裁决支持吴先生的退房请求。

02

新房准备装修,意外发现是“凶宅”

2016年,北京李女士与丈夫结婚后准备要孩子,为了方便母亲给自己带孩子,就在母亲居住的小区购买了一套房屋。房屋总价款166万元,在之后两个月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李女士称,在办理完房屋过户手续后,她正准备对新买的房屋进行装修,但 意外得知自己购买的房屋,曾经发生过跳楼的非正常死亡事件。得知该情况后,李女士多次与房主小王核实、沟通解决方案,房主却称没有必要告知李女士该跳楼死亡的事件。

李女士认为双方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能违反公序良俗,房主应当将房屋发生过跳楼死亡事件这样如此重大的信息如实告知,但是在与房主洽谈买房事宜时房主对此却只字未提,如果房主告知了上述事实,自己就不会购买该房屋,故将房主小王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双方的购房合同,并返还购房款及税费等共计170余万元。

血汗钱被忽悠买了“凶宅”

换做是任何人

恐怕都没办法接受

那么买房过程中

要如何避免买到“凶宅”呢?

买房如何避免买到“凶宅”?

挑选可靠的中介公司

现在很多人购买二手房都是通过中介公司购买的,这样自己也更省心一些,不过中介公司中也存在一些不好的现象。有的中介公司为了促成交易,故意隐瞒二手房是凶宅的事实。所以大家在挑选房产中介公司的时候要注意了,一般只有靠谱的中介才有能力提供更好的服务。因此购房者应该选择实力强、口碑好、交易经验丰富的中介作为二手房交易的保障。

实地看房

购房者可多方打听业主出售房屋的情况,例如房屋出售的原因、原来居住的人员等。如果房子是凶宅的话,小区内或多或少会引起过议论,容易打听出来,比较容易打听到的地方包括居委会、物业公司和隔壁左右的邻居,这就需要购房者多多走动,多向别人打听,也不难知道真相。

了解该地区的房屋价格

购房者在买房之前应对该小区的二手房的价格有一个大致的了解,如果房子价格远低于市场价格,那么就存在房屋是“凶宅”的可能性。

网上搜索该小区的新闻

如今网络的发展为我们的生活和工作都带来了很多便利,大家可以在网上搜索该小区的名字,如果该小区发生过一些特大刑事案件的话,那媒体会对相关事件做出报道,购房者可以在网上搜索这个小区相关的一些关键词,如果确实发生过什么事的话,肯定会有新闻报道出来的。

在购房合同中做好约定

万一被一方欺骗

不慎买到了“凶宅”

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买到“凶宅”该怎么办?

1、合同中有约定

如果在合同中约定了解除条款,即享有合同解除权,并且合同没有履行终结的,买房人可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解除合同,要求对方赔偿合同损失。

约定支付赔偿金的按照约定,没约定的按照实际合理损失。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受诉讼时效制约,时间为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凶宅”存在两年内,不能超越合同的最后履行期限。

2、合同中没有约定

如果没约定合同解除条款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合同需满足以下条件: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如一方采用了欺诈手段等。

无过错方的损失包括搬家费、装修费、再次购买同等房屋涨价损失、诉讼费等等。不要超过撤销权行使的除斥期间,起算是以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凶宅”信息的一年内行使。

买房不易

希望房产中介或者房东

都能少一点套路

多一点真诚

如实相告实情

该买的还是会买

不该买的就别强人所难咯

厦门大城小事(xmdcxs)编辑,来源:厦门晚报、房产知识库、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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