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过户、交房等事项
小林依约支付了部分购房款60万元
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
网络配图
交房后
小林才 从邻居口中得知
2015年时
有人在房屋内自杀身亡
便向房主提出买卖作罢
但是房主不同意
小林则拒绝支付剩余的购房款
双方谁也不让步
网络配图
双方对峙公堂
各执一词
随后
房主起诉至集美区法院
要求小林支付剩余款项112万元
并赔偿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而小林也向法院
提!出!反!诉!
他是这么看的
他认为按照传统习俗,发生过人员非正常死亡的房屋“不吉利”,会使房屋贬值,房主在出售房子时隐瞒这一重要信息,属于欺诈。
他要求撤销协议
并 要求房主退还购房款60万元
并赔偿相应损失
法官多次协调
房主终同意退款
案件受理后
法官向房主释明
房屋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 虽不影响房屋的使用,但根据日常生活经验以及民间习俗,会对居住人员的心理产生影响,房主未如实告知,使小林在违背真实意思下订立房屋买卖协议,小林请求撤销合同,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法官几次劝说
最终双方和解
即撤销房屋买卖协议
房主同意向小林返还购房款
法官说法
承办此案的法官表示,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房屋买卖属于生活中重大事项的交易,出售人应当如实披露与房屋有关的重要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就像法官所说
虽不影响房屋居住
但 不管如何
理应要提前说一声
毕竟谁也不想 在不知情情况下
就住了“凶宅”
然而
这样的事还并不少见...
0 1
全额买房,结果发现是“凶宅”
2015年,吴先生通过中介公司看中位于广州市海珠区的某物业,并与业主陈女士协商买卖事宜。吴先生 明确向陈女士表示其妻子已怀孕,要求房屋必须吉利,并主动咨询房屋是否曾经死过人, 陈女士表示该房屋内未曾有人去世。
事后,吴先生与陈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一次性支付全额房款120万元,在中介公司的协助下办理过户手续。
两个月后,吴先生 得知该房屋曾发生跳楼自杀身亡事件,马上找到陈女士协商退房,但陈女士称房屋并不影响使用,拒绝退房。协商无果,吴先生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及陈女士退还购房款120万元。
经审查,业主陈女士未如实向吴先生告知该物业曾发生跳楼自杀身亡事件,造成吴先生重大误解。最终,仲裁委员裁决支持吴先生的退房请求。
02
新房准备装修,意外发现是“凶宅”
2016年,北京李女士与丈夫结婚后准备要孩子,为了方便母亲给自己带孩子,就在母亲居住的小区购买了一套房屋。房屋总价款166万元,在之后两个月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李女士称,在办理完房屋过户手续后,她正准备对新买的房屋进行装修,但 意外得知自己购买的房屋,曾经发生过跳楼的非正常死亡事件。得知该情况后,李女士多次与房主小王核实、沟通解决方案,房主却称没有必要告知李女士该跳楼死亡的事件。
李女士认为双方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能违反公序良俗,房主应当将房屋发生过跳楼死亡事件这样如此重大的信息如实告知,但是在与房主洽谈买房事宜时房主对此却只字未提,如果房主告知了上述事实,自己就不会购买该房屋,故将房主小王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双方的购房合同,并返还购房款及税费等共计170余万元。
血汗钱被忽悠买了“凶宅”
换做是任何人
恐怕都没办法接受
那么买房过程中
要如何避免买到“凶宅”呢?
买房如何避免买到“凶宅”?
挑选可靠的中介公司
现在很多人购买二手房都是通过中介公司购买的,这样自己也更省心一些,不过中介公司中也存在一些不好的现象。有的中介公司为了促成交易,故意隐瞒二手房是凶宅的事实。所以大家在挑选房产中介公司的时候要注意了,一般只有靠谱的中介才有能力提供更好的服务。因此购房者应该选择实力强、口碑好、交易经验丰富的中介作为二手房交易的保障。
实地看房
购房者可多方打听业主出售房屋的情况,例如房屋出售的原因、原来居住的人员等。如果房子是凶宅的话,小区内或多或少会引起过议论,容易打听出来,比较容易打听到的地方包括居委会、物业公司和隔壁左右的邻居,这就需要购房者多多走动,多向别人打听,也不难知道真相。
了解该地区的房屋价格
购房者在买房之前应对该小区的二手房的价格有一个大致的了解,如果房子价格远低于市场价格,那么就存在房屋是“凶宅”的可能性。
网上搜索该小区的新闻
如今网络的发展为我们的生活和工作都带来了很多便利,大家可以在网上搜索该小区的名字,如果该小区发生过一些特大刑事案件的话,那媒体会对相关事件做出报道,购房者可以在网上搜索这个小区相关的一些关键词,如果确实发生过什么事的话,肯定会有新闻报道出来的。
在购房合同中做好约定
万一被一方欺骗
不慎买到了“凶宅”
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买到“凶宅”该怎么办?
1、合同中有约定
如果在合同中约定了解除条款,即享有合同解除权,并且合同没有履行终结的,买房人可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解除合同,要求对方赔偿合同损失。
约定支付赔偿金的按照约定,没约定的按照实际合理损失。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受诉讼时效制约,时间为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凶宅”存在两年内,不能超越合同的最后履行期限。
2、合同中没有约定
如果没约定合同解除条款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合同需满足以下条件: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如一方采用了欺诈手段等。
无过错方的损失包括搬家费、装修费、再次购买同等房屋涨价损失、诉讼费等等。不要超过撤销权行使的除斥期间,起算是以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凶宅”信息的一年内行使。
买房不易
希望房产中介或者房东
都能少一点套路
多一点真诚
如实相告实情
该买的还是会买
不该买的就别强人所难咯
厦门大城小事(xmdcxs)编辑,来源:厦门晚报、房产知识库、网络
声明: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搜狐号系信息发布平台,搜狐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