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消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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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
南昌市消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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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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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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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技术
的创新是整个消防行业中的重中之重。
消防技术的创新
,
主要是需要在产业上进行全面创新。
下文是南昌市消防条例,欢迎阅读
!
南昌市消防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
加强应急救援工作,
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
维
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江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
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和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
防消结合的方针,
按照政府统一领导、
部门依法监管、
单位全面负责、
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
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
络,实施网格化管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
市、县
(
区
)
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站建设、消防装备建设、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消防监督管理、
灭火、应急救援、执勤训练等消防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消防事业经费应
当随着经济的发展、消防工作任务的变化、财政保障能力的提高,逐步增加。
第六条
市、县
(
区
)
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
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依照本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第七条
乡
(
镇
)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组织、指导辖区内村
(
居
)
民委员会和单位做好消防工作。
消防安全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消防工作联席会议,
研究解决本辖区消防工作的重点问题。
第八条
鼓励、
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宣传、
火灾预防、
消防安全救助等消防志愿
服务活动。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公共消防事业进行捐赠。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消防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公布举报、
投诉电话和电子邮箱,
受理对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
患的举报、投诉,及时调查核实,反馈查处结果。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一节
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第十条
市、县、乡
(
镇
)
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组织实施。
纳入城乡规划的消防队
(
站
)
和其他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
者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
距离消防队
(
站
)
五千米保护半径之外的大于一百万平方米的住宅区或者大于五十万平
方米的公共建筑群,应当同步规划建设消防队
(
站
)
。
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单位建筑、居民住宅区等建设工程应当同步规划、设计、建设消
火栓。
商业密集区、
文物保护区、
消防车无法通行的地区和建筑耐火等级低、
火灾危险性大的
区域,消火栓的设置间距不得大于六十米。
消火栓的建设、维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现有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市、县
(
区
)
人民政府应当组
织补建、增建或者进行技术改造,并达到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对低洼危旧房、
棚户区等易燃建筑密集区进行改造,
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同步规划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