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并非证明软件源代码具有秘密性的唯一路径

在最高人民法院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1687号案件中,关于涉案技术信息的秘密性,最高院论述有,首先,涉案技术信息是倍通数据付出创造性劳动而获得的成果。倍通数据为了向医药企业提供技术支持,聘用崔恒吉在内的多名计算机软件技术人员组成团队共同开发爬虫平台项目,并且投入数据技术部成本25.2万元,涉案技术信息凝聚了研发人员的智力成果和技术能力,并非所属领域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的智力成果。而且,崔恒吉为获得涉案技术信息,不惜违反公司严格的保密规定,采取外发邮件的方式获取涉案技术信息,而非从所属领域人员普遍知悉的平台或渠道获取,反证了涉案技术信息不为公众普遍知悉。

因此,倍通数据已经尽到初步的举证责任,在案证据可以初步证明涉案技术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崔恒吉虽然主张涉案技术信息具有公知性、已被普遍使用,但并未提交反证予以证明。且爬虫技术的概念、分类、功能、策略等文字叙述材料可以通过互联网等公开渠道获得,并不意味着涉案技术信息为公众所知悉。

由上可知,对于软件源代码信息,司法鉴定可解决秘密性问题,但鉴于时间长、成本高的缺点,在诉讼过程中,权利也可通知提交初步证据,将秘密性举证转移交由被诉侵权人去证明,若后者举证不能,法院可直接推定软件源代码具有秘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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