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是否有著作权?
赵成益
2022-03-13 05:05:45
共 10 个回答
江悦驰
2022-03-19 05:38:13
以下内容纯属个人观点
随着人工智能领域的发展,出现了很多相关的问题,例如未来人工智能能够发展到什么程度、是否会取代人类地位等等一系列问题,还有就是最近诞生的人工智能参与写作问题。
目前智能写作已经初步使用,而它存在的最大意义就是减少人工编写的任务量,现如今,国内每天都会发生许多事情,仅仅凭借人工来撰写文稿难免有些困难,再加上国际上的新闻,小编们的任务量无疑是巨大的。
据笔者了解,智能写作系统能够自动抓取新闻,并提炼关键内容进行撰写文稿,凭借着更为快速的分析能力,智能写作会为新闻从事着者提供很多便利。不过也存在提问者提出的问题。
那就是版权的归属权,根据国家著作权法规定,创作者拥有该作品的著作权并受法律保护,由此可知,即使是由人工智能撰写的文稿,其拥有者也会拥有该作品的版权,因此作品的归属要追根但人工智能归属。也就是说谁拥有人工智能,该人工智能所生产的作品就会谁所有。
个人观点
何静槐
2022-03-20 20:45:58
人工智能创作版权问题,目前尚在讨论之中,依个人见解,人工智能产品必有其产品归属权,如企业整合资源编写的人工智能,那么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版权归属企业。如人工智能以产品形式售出,人工智能作品的版权为人工智能产品所有者。
刘予杰
2022-03-22 18:06:47
理论上来说,应该拥有;实际操作层面来看,暂时还无法实现。
一是目前的人工智能技术还达不到“自主学习”的地步,很难真正意义上独立完成“作品”从构思、设计到完工的全过程;
二是因为相关的法律和规制完善升级还跟不上技术本身的发展,法律和制度本身是具有滞后性的,需要等相关技术完善并且投入应用一定周期后才会启动跟进和升级。
熊舒蔓
2022-03-24 19:54:30
人工智能技术的飞速进步,给人类社会带来的影响不可预知,需要在法律和技术层面进行防范,应对可能面临的危险。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是否是作品,不仅取决于它是否具有独创性,还受到人工智能无法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者约束。现阶段的人工智能已经逐渐从创作作品的工具变为可以独立创作作品,在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下如果要予以保护,必然会存在障碍。如果要给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以著作权法保护,需要从根本上改变著作权规则。如果这些内容不能成为作品,又具有独创性,法律应该如何予以保护?其商业利益由谁主张?到底归人工智能的开发者、所有人还是使用者?法律是否要进行强制性规制,还是交由市场自行解决?
即使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具有受法律保护的必要性,还没到法律要硬性规制的阶段,市场主体可以听过合同进行约定,“让子弹飞一会儿”。另外,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有权利也意味着对人工智能可能对他人造成的侵权承担责任。如果将来这些问题无法听过市场本身来解决,法律可以再介入。对于著作权保护,不同国家有不同的法律传统和解决思路。大陆法系国家强调作品是“作者”的智力成果,尤其德国还强调是作者“精神上”的智力成果,所以不可能将人工智能放到著作权法体系下进行保护(但不排除领接权保护)。但在英美法框架下,本身不强调作者和作品之间的精神联系,可能更容易接受通过版权法进行保护。
假设有一天人工智能完全取代了人类,人类或许被扫进历史的垃圾堆,如果万幸没有的话,人们就可以直接享受人工智能带来的社会物质极大丰富,私有财产制度也许不复存在,那么,今天讨论的很多法律问题也就不存在了。
蔡嘉延
2022-03-24 09:44:49
紧靠人工智能综合设计的创造者。
时光狠
2022-03-26 11:40:42
根据我国的著作权法版权主题即权利人包括包括:(一)作者;(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二个拥有著作权的条件是对于著作的客体:著作权的对象是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那么AI作者写的文章如果是以AI的名义去发表当然是不具备著作权的,因为AI本身不是公民或者是法人。但是AI本身是有创造它的组织或者团体的,如果作品是以组织的名义去发表那作品本身是可以有著作权。
那从第二个条件著作权的对象必须是作品来看,不是AI写出来的文章就一定符合成为作品的条件。AI写的东西还必须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有独创性,这也是限制了文章的范围。而且是能够用某种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那智力成果到底还是人类赋予AI的,所以AI的著作权我认为应该归属于发明它的组织或者团体。
而从促进技术发展的角度来看,这样通过利益相关,也更能够鼓励组织或者团体去进行这方面的研究,更利于AI技术的发展。
李青柳
2022-03-28 20:38:39
按照著作权法来看,人工智能谁控制的,应该谁就可以申请著作权,而且,谁先申请是谁的。百花齐放。
任先知
2022-03-31 08:58:10
原创应该享有。
律飞跃
2022-03-29 13:51:25
其实这个问题应该归于AI是否享有公民权益,如果有,那么AI就是和我们一样的独立个体“人”,那么就应该享有著作权。反之,AI只是一个工具,那么它就不享有任何权益。
谭敏雯
2022-04-01 02:35:26
回答这个问题的前提是人工智能生成物确实构成作品。但目前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构成作品是有争议的。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对作品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首先,“作品”必须是人类的智力成果,不是大自然的“杰作”;其次,“作品”必须是能够被他人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即可以以某种有形形式加以复制,不是思想;最后,只有具有“独创性”的外在表达才是“作品”。如果按照传统的构成要件来判断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构成作品,那么第一条就不符合,但是这样就会陷入逻辑循环,失去讨论的必要。因此要想判断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构成作品,可以先从作品的实质要件入手也即”独创性“要素,分析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符合独创性的要求。若符合要求,则再考虑如何确定作者身份和著作权归属;若不符合,则根本不可能构成作品,也就无需考虑主体问题。
要想判断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具有“独创性”,首先可以从“独”上来划定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判断范围。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是指劳动成果源于劳动者本人,也即劳动成果是由劳动者独立完成,而非抄袭的结果。“独”有两种情况:一是劳动成果是从无到有独立进行创作出来的;二是以已有的作品为基础进行再创作,新的成果与原作品存在实质性差异。不满足以上两种情况的,就不符合“独”的要求,也就需要从判断是否构成作品的范围中被排除。例如,由人工智能“创作”的科幻小说和诗歌,由软件生成的音乐、绘画等,在形式上符合“独”的要求,可以进一步分析其是否构成作品;但是例如智能软件将简谱自动转换为五线谱则只是对原作品进行了形式上的变更,并没有在实质上产生新的音乐作品,这样的人工智能生成物则无需纳入研究范围。
其次,从“创”上其实可以否定人工智能生成物构成作品。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创”是指劳动成果具有一定程度的“智力创造性”,即能够体现作者独特的智力判断和选择,展示作者的个性并达到最基本的创造性要求。作品是作者精神与意识的产物,例如即使对于同一个对象,不同的画家会产生千万种风格迥异,各具特色的画作,这反映了美术作品创作过程中的独特个性。而机器人之所以也能够绘画,是因为研发者预先确立了算法,编制好了计算机程序,先用机器人自带的照相机对人脸进行拍摄,再提取其中的特征点,再将其矢量化为一些线段,最后将这些线段传给机器人的控制器,由末端执行器在纸上绘制肖像。由此看来,机器人作画的过程是高度程式化的,在相同的条件下,得到的是确定的结果,这与体现个性化的智力创作存在根本差别。即使是具有“学习”功能的人工智能,也依然是通过既定的程序对大量数据进行分析,找出事物之中更为具体、细致的规律获取最佳结果的过程,只要是同一程序相同的材料,最后人工智能处理的结果就会具有高度的可重复性,也即不具备个性化特征,不符合“创”的要求。
最后,从著作权的立法目的上看,认定人工智能生成物属于作品实际上不符合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著作权法》第一条规定“为……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可以看出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是鼓励作品的创作,通过赋予作者一系列权利使作者能够在作品的传播和使用过程中获得应有的报酬,保持创作的热情,促进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和繁荣。而只有人的行为才可能为著作权法所鼓励,机器并不会。
综上,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是既定的算法、规则、程序的结果,其生成过程没有给人工智能留下智力创造空间,无法展示它的个性特征,该内容不符合独创性要求,若认定其内容属于作品也不符合著作权法鼓励创作的目的,因此,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不构成作品。那么,如果人工智能生成物并不是作品,谈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归属实际上是没有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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