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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30782355471653W/2021-408642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 体裁分类:

    其他

  • 文件名称:

  • 发布机构: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成文日期:

    2021-11-08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义乌市园林绿化处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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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11-08 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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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义乌市园林绿化处(以下简称园林处),住所为浙江省义乌市城中北路128号。

第三条 园林处是经中共义乌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由义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举办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园林处开办资金292.00万元,由义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资。

第五条 园林处处宗旨:管理园林绿地,绿化城市环境。

第六条 园林处业务范围:城市园林绿化养护、园林设施的维护(不含照明、公厕等)及应急管理;指导镇街绿化管养;城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组织开展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创建相关工作;城市园林绿化项目建设管理;统筹城市园林绿化项目的建设管理辅助工作;市级建设平台招标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和验收等相关辅助工作;园林绿化行政审批现场勘察和事中事后监管等相关辅助工作。

第七条 园林处行业管理部门为义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八条 园林处登记管理机关为义乌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九条 园林处的权利与义务:

执行法律法规和机构编制管理相关规定,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十条 义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园林处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园林处党组织负责人、主任、副主任;

(三)审查园林处章程;

(四)监督园林处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管理单位职责。

义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举办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园林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运行,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园林处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园林处提供稳定增长的运行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运行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园林处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园林处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义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行业管理部门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法律法规和机构编制管理相关规定,制订并实施行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引导支持园林处改革创新,提升行业发展能力,保障园林处依法开展服务工作,对园林处实施行业评估和监督。

第十二条 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园林处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园林处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园林处宗旨,维护园林处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  园林处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十四条  园林处党支部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园林处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

第十五条  园林处建立健全党支部议事决策制度、共同参与改革发展制度、监督改革发展制度等制度机制,保证党支部切实有效发挥作用。

第十六条  园林处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并将相关进展情况以适当方式在党支部内通报,听取党支部的意见建议,接受党支部的监督。

第十七条  园林处党支部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园林处党支部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八条  园林处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设书记1名,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是党支部工作第一责任人;副书记1名,委员3名,协助书记组织党支部工作。园林处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

第十九条  园林处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

第二十条 园林处设主任1名,副主任4名。主任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公益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分管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园林处建立《义乌市园林绿化处“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痕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制度,议事决策范围:

(一)重大决策

(二)重要人事任免

(三)重大项目安排

(四)大额资金使用

(五)特别事项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程序:园林处领导班子对园林处事业发展重大问题的决策,一般要遵循“提出课题—调查研究—拟定方案—征求意见—班子决策—监督实施”的科学民主化程序。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会议重大决策前广泛征求园林处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意见建议,充分调研论证,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会议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会议由主任召集,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第二十二条 领导班子在核定的职数内,由举办单位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第二十三条 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二十四条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举办单位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五条 园林处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宗旨、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内设机构。

内设9个职能科室(所):办公室、计划财务科、绿化技术科、工程建设质监科、养护管理科、稠城园林所、稠江园林所、江东园林所和北苑园林所。

主要职责分别为:

(一)办公室

1.负责文书处理和档案管理,及时准确处理文书事务和档案资料的整理、归档、立卷工作;

2.负责人事劳资管理,做好人员调动、职工调资、临时人员聘用等相关事项办理及人事档案建立工作;

3.负责会议、会务管理做好会议准备、签到、记录工作;

4.负责信访、业务接待工作,做好接待上级领导、各类来访人员工作;

5.做好处属固定资产、办公用品等采购、调配、使用和车辆管理等的综合协调工作;

6.负责单位内部管理、考核、创建及各类协调工作;

7.做好信息采集、舆论引导和宣传报道等工作;

8.做好食堂的管理工作;

9.做好党建相关工作。

(二)计划财务科

1.负责年度预算、决算编制工作,并做好临时性资金需求的增支方案及报批工作;

2.负责处理财务日常工作,各类财务统计报表的填报工作,按要求做好财务公开工作;

3.负责按制度及时、准确地做好各类工程、养护等费用的申拨、支付工作;

4.负责做好办公室和养护管理科物资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

5.负责固定资产价值管理工作,根据固定资产实物的增减(购置、报废、盘算、毁损等),及时按有关规定报批后进行账务处理,做到账实相符;

6.负责押金、保证金和其他收入的收缴,以及票据管理工作;

7.负责工会、食堂的账务处理工作;

8.负责职工工资的发放。

(三)绿化技术科

1.负责组织园林绿化规划的编制,拟订相关的园林绿化技术规范和标准,做好“绿线”管理工作;

2.负责园林绿化行业规范、标准和新科技的收集、调研、发布,组织园林业务的培训工作;宣传园林绿化行业规范和标准;

3.负责园林科技项目的计划、申报、实施和管理,及成果鉴定和推广工作;

4.负责城区范围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及技术问题的处理;

5.负责处属范围内公园、广场公益活动的备案登记工作;

6.负责城区园林公共资源开发利用、绿地挖掘占用等项目的勘察、监督和验收;

7.负责城区绿化调查和数据的收集、统计工作;

8.负责园林城市创建工作计划的拟定,各类资料的收集、编写、整理及归档等工作;

9.参与城市建设项目绿化设计方案的论证、评审等工作;

10.负责组织全市园林单位(小区)评选、植树节宣传内容筹划;

11.负责城市园林绿地信息化技术的开发、应用和管理工作;

12.负责园林文化内涵的挖掘、整理和利用。

(四)工程建设质监科

1.负责本处实施的年度工程项目计划编制;

2.负责本处实施项目的规划、立项、会审、招标(设计、施工、监理)、施工等过程管理工作;

3.负责本处实施项目的工程资料收集、整理、立卷;

4.负责零星、应急绿化工程和交通整治项目的建设管理;

5.负责科室所有建设项目涉及各类创建的落实和督查;

6.负责科室所有建设项目的统计工作。

7.负责开展监督管理项目的巡查、抽查和抽测工作;

8.负责监管管理项目的苗木、种植土、置石等园林工程材料的质量情况;

9.负责监管管理项目的亭、台、廊、榭等园林构筑物工程质量情况;

10.负责监督管理项目的地形整理、树穴开挖等施工关键环节质量管理情况;

11.参与市级建设平台招标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的验收具体工作;

12.负责所有监督管理项目的统计工作;

13.负责监督管理工程的各方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资料收集,上报行政主管部门。

(五)养护管理科

1.负责科室年度养护、采购、更换、考核等计划编制,并做好统计工作;

2.负责市场化绿化养护项目全年计划及招投标工作,组织对各项养护工作的考核、监督。

3.负责日常养护范围内苗木间疏补种、绿地亮点改造项目计划方案编制,并组织论证、审查及验收;

4.负责本处实施的养护项目资料收集、整理、立卷;

5.负责园林设施及机具的出入库管理及维修保养工作,并根据各所需要进行调配使用;

6.负责“110”接警处警工作,处理园林绿化设施受损的突发事件,并做好接警处警的材料整理归档工作;

7.负责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组织做好应急预案的演练、实施等工作;

8.负责城区绿化移交工作,重点做好相关资料整理汇总,参与现场核对工作;

9.拟订园林养护管理考核办法及细则;做好园林养护技术的指导、养护标准的制定及组织园林养护培训等工作;

10.负责科室所涉及各类创建的落实和督查。

(六)稠城、稠江、江东、北苑园林所

辖区划分:

稠城所:负责稠城街道、福田街道等范围内处属辖管绿地

稠江所:负责稠江街道、城西街道等范围内以及四海大道、五洲大道道路绿化等处属辖管绿地

江东所:负责江东街道和廿三里街道等范围内的处属辖管绿地

北苑所:负责北苑街道、后宅街道等范围内的处属辖管绿地

职能:

1.负责处属辖区内绿地年度养护计划编制,并负责所有日常巡查、监督和管理,负责处属辖区内所有绿地的养护考核,并负责落实整改和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处属辖区内园林公共资源开发利用、绿地挖掘占用等项目的批后监管、验收、移交等工作;

3.协助处属辖区内“110”处警工作,处理园林绿化设施受损的突发事件,并及时反馈有关处理情况;

4.负责处属辖区内绿地苗木(含古树名木及大树)、园林设施等的日常巡查、养护管理并做好管理台账工作;

5.负责处属辖区内公园、广场举办的公益性活动现场管理工作;

6.负责处属辖区内绿化接管工作,负责绿化接管工程的苗木、设施、设备的清点工作;

7.参加处属辖区绿地建设项目的图纸会审工作;

8.负责处属辖区内各类创建的督查、整改工作;

9.负责做好公园秩序维护的监督管理和考核工作;

10.参与本园林所所需物资的采购工作,负责采购物品的质量认定;

11.指导企业做好苗木移植、苗木补植、治虫、设施维修等工作;

12.做好日常养护范围内苗木间疏补种、绿地亮点改造项目计划上报、监督管理及验收工作;

13.负责本处实施的养护项目实施过程资料收集、整理、立卷。

第二十六条 园林处设置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第二十七条 园林处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代会和其他正常途径对园林处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举行1-2次,由工会召集,超过三分之二以上职工参加方可举行会议,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参会职工代表同意。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园林处章程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并审议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并监督落实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福利待遇、聘任考核等有关的重大事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四)检查监督职代会决议的落实,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按照有关规定对园林处领导班子进行民主监督和评议。

(六)讨论其他需要经职代会审议、通过或决定的事项。

(七)职代会闭会期间,遇重大事项需要征求职代会意见时,可临时召集职代会对所议事项征求意见并进行符合职代会规定的有效表决。

第二十九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园林处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

第三十条 园林处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 园林处日常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捐赠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三十二条 园林处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三十三条 园林处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园林处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园林处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园林处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归入财政。

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园林处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园林处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制订和修改

第三十八条 园林处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会议审议;

(四)章程报送举办单位审查;

(五)章程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六)章程核准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三十九条 园林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六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四十条 园林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决定解散: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第四十一条 园林处依照本章程第四十条所列事项自行决定解散的,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终止动议,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报举办单位、机构编制部门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举办单位、机构编制部门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二条 园林处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是园林处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由义乌市园林绿化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