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3名死刑犯执行死刑

2016-06-07 09:50:00    作者:   来源:大众网东营频道  我要评论

关键词: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3名死刑犯;执行死刑
[提要]6月7日上午,东营中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对故意杀人犯李国涛,故意杀人、强奸、危险驾驶犯燕泮国,抢劫、侮辱尸体犯蒋建龙送达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裁定,并执行死刑。

  大众网东营6月7日讯 6月7日上午,东营中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对故意杀人犯李国涛,故意杀人、强奸、危险驾驶犯燕泮国,抢劫、侮辱尸体犯蒋建龙送达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裁定,并执行死刑。

  罪犯李国涛,男, 1977年3月14日出生,山东省禹城市高新区大刘村农民。罪犯李国涛与被害人王某(男,殁年64周岁)多年来保持同性恋关系。2014年10月13日晚,王某至东营,与李国涛一同入住东营区东二路福源旅馆109房间。其间,李国涛因情感问题与王某争吵后,产生了杀死王某的想法。2014年10月16日上午,李国涛自东营区聊城路"利豪食品添加剂"商店购买了一包亚硝酸钠,中午取出少许混入鸡蛋汤中让王某食用后致死。为掩盖罪行,17日下午,李国涛购买一个大号行李箱和一卷黑色塑料袋。当晚将王某尸体肢解成四部分,用塑料袋包裹后装入李箱中。晚11时许,李国涛乘出租车将尸块运至德州市夏津县苏留庄村王某的家中掩埋。下午返回福源旅馆109房间清洗了床单、枕套,后潜逃直至被抓获归案。经法医鉴定,王某系亚硝酸盐中毒死亡。

  罪犯燕泮国,男,1967年3月24日出生,小学文化,广饶县大码头镇西燕村农民。1991年6月5日因抢劫罪、盗窃罪被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后在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1997年9月2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后在山东省监狱服刑,2012年4月21日刑满释放。2014年1月26日18时许,罪犯燕泮国驾车窜至广饶县石大路一干桥西包子铺内吃饭饮酒期间,看见店主女儿张某某(女,殁年12岁),遂心生歹念。23时许,燕泮国潜入包子铺房间内将张某某抱出带至其在广饶县花官镇大恒村的暂住屋内两次强奸。燕泮国恐其罪行败露,于1月27日下午用手掐颈部用绳子勒颈部致张某某死亡。随后燕泮国将尸体捆扎砖块后抛至广饶县乐安街道办事处石村村北小清河石桥下。经法医鉴定,张某某系颈部遭受外力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2014年1月22日晚,罪犯燕泮国在被害人徐某家内喝酒后将徐某强奸。

  2014年1月31日凌晨,罪犯燕泮国酒后驾驶无牌轿车沿广饶经济开发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寺上村处,碰撞路边的房屋,泮国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检验,燕泮国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2.62mg/100ml。

  罪犯蒋建龙,男,198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山东省惠民县孙武街道办事处南邓村14号。罪犯蒋建龙预谋到东营实施抢劫,2014年4月19日,其乘车从惠民县到东营市。为隐瞒身份,办理了假身份证。4月21日16时50分许,罪犯蒋建龙在东营市百货大楼东侧停车场盯上独自驾车购物的李某某(女,殁年26岁),在李某某购物后返回时,蒋建龙乘机打开副驾驶车门进入车内索要钱物。遭拒后,用手掐住李某某的颈部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驾车潜逃途中,罪犯蒋建龙对李某某尸体进行奸淫。而后将被害人尸体装入编织袋抛入312省道垦东办事处西1400米处一桥下水沟内。蒋建龙将车辆藏于河口区老人民医院院内,经鉴定,被抢劫车辆、现金及手机共计价值43926元。

  向本网爆料,请拨打热线电话:0546-8335000,或登录东营大众网官方微博(@东营大众网)、东营大众网官方微信(微信号:dzw8335000)。
初审编辑:苏旬
责任编辑:王青青

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