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条件是什么

浏览:123次 江苏-扬州 公司法 2023-07-10 04:14:30 举报
法律解答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已本法和以及公司章程所定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和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我们可以看出,除法定的情形外,法律遵照意思自治的原则,赋予了公司股东在公司章程中自行设定需召开股东(大)会事项的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可以这样说只要不是独资公司都是有股东的,股东是公司的投资人,当然也是公司的受益人。公司发展前景比较好的情况下,那么股东都是可以分享到钱的,公司发展不好的情况下,股东投资的钱,公司也是不需要还的,所以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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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条件是什么,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程序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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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筹备
1、确定召开股东大会
2、会务组织
3、会议提案、内容和确定会议议程
4、准备会议资料。
(二)会议通知: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公司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
(三)会前检视
1、修正会议议题
2、印发会议资料
3、签到和清点参会人数
4、落实委托授权签字
5、关注签字事项的准备。
(四)审议及决议
1、律师见证
2、审议及表决
3、会议记录及签字
4、会议决议及签字。
(五)善后,开启新的循环
1、出具法律意见书
2、补正资料
4、准备及披露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但股东应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如果委托人为法人,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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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1/3以上董事提议、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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