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解读
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税归并以后,企业技术创新所涉及的所得税优
惠除
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之外,主要应当适用国家税务总
局于
2008
年
12
月
1()
日发布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
试
行
)
》
(
国税发
[2008] 116
号
)
。
国税发
[2008] 116
号文件可谓是“千呼万唤始出来”,
而且“犹抱琵
琶半
遮面”,只有区区
20
个条款,且并不细密。不过企业研发费用的扣
除主体、范
围、
程序等纳税人关心的一些最基本问题还是得到了确定。
另
外,
虽然该文件迟
至
2008
年底才印发,
但是其第二十条明确规定,
本办法
从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执
行。因此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都能够在
2008
年度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将优
惠落实。对相关利益主体专门是纳税人而言
需要特别重视以下关键点。
一、研发费用扣除以专账管理为前提
国税发
[2008]
116
号文件本身只适用于财务核算傩全并能准确归集
研发
费用的居民企业。这实际上意味着非居民企业以及实行核定征收的居
民企业被
扌当在了加计扣除优惠的大门之外。
对大多数居民企业而言,
欲辜
受优惠,
至少
需要建立健全财务会计核算制度。
在会计科目设置上,
可以
借鉴
《企业会计准则
(2006)
》的要求,设置“研发支出”等科目对研发费
用进行正确的归集和分配。
除了必须对研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外,国税发
[2008] 116
号文件同时要求企业填
写文件附表所规定的费用项目,准确归集
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
实际发生金额。企业应于年度汇算清
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规定
的相应资料。如果企业申报的研
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则不得辜受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