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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解读

 

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税归并以后,企业技术创新所涉及的所得税优

 

惠除

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之外,主要应当适用国家税务总

 

局于

2008

12

1()

日发布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

 

)

(

国税发

[2008] 116

)

 

国税发

[2008] 116

号文件可谓是“千呼万唤始出来”,

而且“犹抱琵

 

琶半

遮面”,只有区区

20

个条款,且并不细密。不过企业研发费用的扣

 

除主体、范

围、

程序等纳税人关心的一些最基本问题还是得到了确定。

 

外,

虽然该文件迟

2008

年底才印发,

但是其第二十条明确规定,

本办法

 

2008

1

1

日起执

行。因此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都能够在

2008

年度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将优

惠落实。对相关利益主体专门是纳税人而言

 

需要特别重视以下关键点。

 

一、研发费用扣除以专账管理为前提

 

国税发

[2008] 

116

号文件本身只适用于财务核算傩全并能准确归集

 

研发

费用的居民企业。这实际上意味着非居民企业以及实行核定征收的居

 

民企业被

扌当在了加计扣除优惠的大门之外。

对大多数居民企业而言,

欲辜

 

受优惠,

至少

需要建立健全财务会计核算制度。

在会计科目设置上,

可以

 

借鉴

《企业会计准则

(2006)

》的要求,设置“研发支出”等科目对研发费

 

用进行正确的归集和分配。

除了必须对研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外,国税发

 

[2008] 116

号文件同时要求企业填

写文件附表所规定的费用项目,准确归集

 

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

实际发生金额。企业应于年度汇算清

 

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规定

的相应资料。如果企业申报的研

 

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则不得辜受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