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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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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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局 |
行政许可 |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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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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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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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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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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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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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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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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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法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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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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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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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其结果未造成实际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处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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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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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开具发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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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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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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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代开发票的。(代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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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代开发票的处罚。(代开金额超过1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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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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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本使用发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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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的处罚。(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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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的处罚。(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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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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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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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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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发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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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损毁发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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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缴销发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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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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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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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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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处 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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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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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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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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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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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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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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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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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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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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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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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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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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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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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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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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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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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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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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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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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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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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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依法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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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造成税款流失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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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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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销毁或者隐匿账簿、记账凭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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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账簿、记账凭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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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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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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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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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义务人采取偷税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处罚(扣缴义务人书面承诺代纳税人支付税款的,应当认定扣缴义务人“已扣、已收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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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偷税有本基准表列举的两种以上情形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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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税款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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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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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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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处罚(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扣缴义务人已向税务机关报告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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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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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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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
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强制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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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通知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存款的保全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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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保全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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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通知金融机构从其冻结存款中扣缴税款,且对其未缴纳的滞纳金的同时强制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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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且对其未缴纳的滞纳金的强制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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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通知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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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收 |
营业税的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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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的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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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的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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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的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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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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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的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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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的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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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的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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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的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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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的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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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的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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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叶税的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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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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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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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的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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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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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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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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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本省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称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负责征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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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收税款、滞纳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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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
设立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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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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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复业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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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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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义务人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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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征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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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经营报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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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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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制度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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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常户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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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验证、换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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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遗失、损毁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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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奖励 |
举报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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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职权 |
税收优惠减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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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抵)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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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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