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府是明代官制正四品,清代官制从四品。

知府,官名,别称太守、府尊等,知府掌一府之政令,总领各属县,凡宣布国家政令、治理百姓,审决讼案,稽察奸宄,考核属吏,征收赋税等一切政务皆为其职责。可通过荐举、外放、论俸截取或推升等方式选任;可升迁为道员、盐运使等。

渊源背景:

五代时,地方政制多沿唐规,无大变革。

宋代的府一级政权的长官,开始称“知府”。鉴于五代以来地方官多用武人,他们侍兵跋扈、不谙政事而祸国殃民的教训,宋太祖改以中央文臣出理地方事务。文臣出理府事者,称“知某府事”,简称“知府”,如带二品以上或带中书、枢密院、宣徽使之职衔则曰“判某府事”。

西夏在兴庆、西平设府、号称东西京,长官为府尹,府尹为腹地地方最高行政机构。辽、金地方政制大体沿宋代,设道(路)、府(州)、县三级。辽代的府有“五京留守府”和“大蕃府”,前者设留守使兼府尹,后者设“知府事”,金仿辽制,设五京府与散府,以府尹为主要长官,元代地方大致分行省、路、府(州)、县四级。府的正官为府尹或知府。

元朝废府设路,路一级的地方长官为达鲁花赤,只在散府设有“知府”的官职,是达鲁花赤的属官之一。

明朝大致恢复宋制,而且正式把官职名改为知府。除两京(北京、南京)所在之府长官为府尹外,其余诸府一律以知府为长官,知府成为省之下、州县之上的中级行政官。

清朝沿袭明制,没有大的变化。

辛亥革命后,撤销府一级行政区,知府遂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