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户⼝迁⼊政策条件有什么?
被珠海市认定为⼈才引进政策的招聘⼈员,通过⼈才引进的⽅式可以落户
;
与拥有珠海市户籍⼈员共同⽣活,办理结婚登记⼿
续,其户⼝可以通过挂靠的⽅式迁⼊珠海。在本市居住满五年,有合法的⼯作和居住地,连续缴纳社保五年以上可以取得珠海
户⼝。
⼀、珠海户⼝迁⼊政策条件有什么
?
符合以下⼏种情况可以⼊户珠海:
1
、与本市户籍⼈员共住⽣活的配偶、未成年⼦⼥、⽗母,准予迁⼊
;
2
、连续居住满五年、合法稳定就业并连续参加满五年、合法稳定住所
;
3
、被珠海市⼈才引进核定的⼈员。
法律依据
《珠海市管理规定》第五条
本市常住户⼝⼈员的配偶、⼦⼥、⽗母,符合下列条件之⼀者,准予迁⼊户⼝:
(
⼀
)
满五年的配偶。
(
⼆
)
户⼝在外地且未满⼗⼋周岁的⼦⼥,要求随具有本市户⼝的⽗亲或母亲落户的。
(
三
)
男性
60
周岁、⼥性
55
周岁以上且⾝边⽆⼦⼥照顾⽣活的⽗母亲,要求随具有本市户⼝的⼦⼥落户的。
⼆、珠海户⼝迁⼊登记⽅法有什么
?
1.
出⽣登记
(1)
新⽣⼉出⽣⼀个⽉以内
,
新⽣⼉⽗母或凭《出⽣医学证明》、持《居民户⼝簿》到新⽣⼉常住地户⼝登记机关申报出⽣
登记。
(2)
超计划⽣育出⽣的婴⼉户⼝申报
对超计划⽣育的婴⼉户⼝
,
由当地计划⽣育部门对其⽗母按有关规定进⾏处罚后
,
婴⼉可在其母常住户⼝所在地申报户⼝。
(3)
⾮婚⽣婴⼉户⼝申报
⾮婚⽣婴⼉可以在其母常住户⼝所在地申报户⼝。⼀些外省妇⼥到我省婚配
,
由于种种原因虽未办理户⼝迁⼊和⼿续
,
但已
成
,
对于她们按计划出⽣的婴⼉
,
可作特殊情况处理
,
允许其在⽗亲户⼝所在地农村申报户⼝。
2.
登记
符合计划⽣育规定
,
或夫妇双⽅结婚多年
,
没有⼦⼥
,
⼥⽅年龄在
35
岁以上
,
经市、地属以上医院证明确⽆⽣育能⼒的公民
,
收
养被遗弃的婴⼉
,
可持市地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和司法机关签发的公证书及单位证明
,
向⼥⽅常住户⼝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申报户⼝。
3.
死亡登记
公民死亡后
,
由其家属或亲友、邻居持医院《死亡报告单》
,
或有关部门、单位出具的、户⼝簿、居民
,
到死亡者常住户⼝所
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死亡登记。
珠海市户⼝迁⼊时,需要连续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和满
5
年,在本市有合法的居住地。珠海户⼝登记的⽅式包括出⽣登
记,收养登记,死亡登记,户⼝本遗失登记,暂住登记,分户⽴户登记等。